从格列卫的第二医药用途看制药用途专利的确权审查
2018-11-02许波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0期
许波

格列卫是瑞士诺华公司研发的用于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的重磅药品,1其活性成份为“甲磺酸伊马替尼”(STI571)。对该化合物,诺华公司早在1993年就在我国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获得授权,2直至2013年专利期限届满而失效。而在治疗白血病之外,诺华公司还发现甲磺酸伊马替尼(STI571)可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GIST),故又提出一项制药用途专利申请,请求保护STI571在制备用于治疗GIST的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
在获得上述制药用途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后,诺华公司对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豪森公司)发起了侵权诉讼,豪森公司则以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方式作为反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五人合议组的审理,涉案专利因不具备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该认定也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该案被评为“201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例”,无论是专利复审委的认定意见,还是后续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论理,乃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都极具代表性,可以作为研究制药用途专利确权审查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名称为“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专利号为01817895.2,申请日为2001年10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27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为:
“1.具有通式I的4-(4-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基]-苯甲酰胺或它的可药用盐在制备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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