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修改拙见
2018-11-02李树春
人大研究 2018年10期
李树春
在我国,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属于宪法性法律,是对宪法的“规则化”,它规定的内容是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选举、组织等根本问题。地方组织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明确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等的产生、职权、组成、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地方国家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的法律。选举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原则、选举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方面内容的法律。代表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明确规定代表的权利、义务和作用的法律。这三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是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切实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各项工作的遵循。这三部法律的产生、完善也经历、见证和伴随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随着现行宪法的修改,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和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要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进行修改。我认为,现行的“三法”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鉴于此,笔者对“三法”的修改提出以下拙见,仅供参考。
一、关于选举法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选举法的名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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