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方立法40年改革历程回顾(1978~2018年)
2018-11-02卢维理
人大研究 2018年10期
关键词:改革
卢维理
回顾四十年的改革历程,甘肃人大的立法工作跨越了四个历史阶段,不同阶段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特色。
一、起步摸索阶段(1978~1985年),地方立法从无到有,开始起步摸索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实行改革开放,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任务。1979年以前,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1979年制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1979年12月5日,甘肃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10月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标志着甘肃省的地方立法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以此为起点,地方立法工作在一片空白上奠基。1983年5月2日,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在省人大常委會设立了政治法律、民族、财政经济和教科文卫四个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有力推进了常委会的立法工作。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后,甘南、临夏两个民族自治州和肃南、肃北、阿克塞、天祝、积石山、东乡、张家川7个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被赋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此,《甘肃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暂行办法》《甘肃省种草种树实施条例》等法规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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