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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本科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对策

2018-11-01徐瑾束庆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问题

徐瑾 束庆然

摘 要:模拟法庭作为近年来引进我国的法学实践教模式之一,对于法学本科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有着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引进时间较短,国内外法律文化差异,以及各国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目的不同等原因,导致我国模拟法庭在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标准失范、表演化严重、教学环节设置存在缺陷以及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针对前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立统一标准、转换思维、日常训练学生的专业能力、优化课程设置、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机制等对策来解决。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问题;对策

我国的法学教学方式大多是以课堂教授理论为主,教师与教材成为课堂的中心,虽然此种方式可以使学生更好地把握理论知识,形成法学知识体系和正确的法律观,但是这也导致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严重不足。模拟法庭是目前我国本科高校教育法律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然而因为我国的法律实践教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我国本科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效果不尽人意。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概述

模拟法庭原英文称mootcourt,“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集模拟诉讼、文书写作、演讲与辩论、疑案研讨于一体的重要实践方式。它是指在科任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让学生担任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法官、检察官等角色进行扮演,选取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模拟审判某一真实案件的教学活动。”其主要理论来源于瓦·根舍因的范例式教学法和冲突式教学法。经过过区别于以往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单一理论教学模式的新型教育模式,可以使学生自主掌握实践中法律适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更好的掌握所学知识,并为之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很好的根底。与此同时,模拟法庭还提高了学生的辩论演讲能力、文书写作能力与现场灵活协调的能力。

二、法学本科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

自从本世纪以来,全国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如雨后春笋般涌出,现已达到了六百余所。而作为新兴的教育模式,模拟法庭这一教学项目也令众多院校青眼有加。但由于各院校獨立自主的开办模拟法庭,没有一个全国或是采纳国际模拟法庭的统一标准,导致高校模拟法庭各有不同,有时不仅会受到学校所设课程影响,还会收到指导教师的观点影响。这便导致了本是客观规范的庭审模拟活动各行其道。而衡量标准参差不齐的模拟法庭则会导致学生对于法律实务的理解与学习又不相同,使得学生没有真正掌握现实中司法工作的技巧与方法,也不能很好地将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现实要求的法律实践。

(二)重程序而轻实体,学生法律专业性不足,导致模拟法庭过于表演化

由于模拟法庭的主要表现在庭审过程中,导致相当部分的学生甚至是老师只在乎法庭上的程序连贯性,有些教师与学生因害怕现场真实模拟庭审活动失败,而偏重模拟法庭的形式主义,使得本是艰难的双方对抗变成了一个顺利的剧本表演。由于担任角色者皆为在校学习的法学生,由于专业未修完成或者社会实践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法条的理解或是刻板生硬,或是片面猜测,缺乏了真正庭审时法官与律师对于法条的优秀理解与掌握。这使得模拟法庭显得尤为幼稚与不专业。台上是演员,台下是观众,强调表演效果而非能力训练,与模拟法庭教学的初衷相悖。谈判技巧、调解纠纷、与当事人接触,这在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进行训练,更谈何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在这种模拟法庭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更像是一场表演而非是一场庭审,尤其是在至关重要的法庭辩论环节中,有时竟直接按照剧本所安排的方式呈现,甚至彩排再三,而非经过大量查阅法律文书后援引节选最有利于所持一方的语言逻辑碰撞。这不仅是对于学生的不负责,更是根本扭曲了模拟法庭的创办初衷。

(三)缺乏完整的独立教学环节,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和运行存在缺陷,师资力量薄弱

在众多高校中,模拟法庭大多不作为单独的专业课程设置,而是依附于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一部分。不仅课程设置得五花八门,且缺乏独立的课时、课程与学分制度。这导致学生对于模拟法庭没有那么严谨与热忱,且由于没有独立的课程便没有独立的指导老师,一般学校会使教导本门专业课的老师来负责模拟法庭的事务。可是面对成本高,回报却微乎其微的模拟法庭(学校一般给予很少或没有资金支持而教师也没有相应补贴),即使再有心的教师也会因现实的种种问题而不得不妥协。有些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甚至没有司法实务经验,他们仅仅是将从书本教材上得来的法学知识和“司法技巧”又以书本教材的理论教学方式教授给学生,既刻板又脱离实际。而有的模拟法庭由于课程专业不同,指导老师却没有随势而变,术业有专攻,再优秀的指导老师也不能在各部门法,实体法与诉讼法中面面俱到。由于教师的缺乏导致学生的能力不符合社会的要求,使得“法学院距法院有多远”这种现象愈发严重。根据国际法学院模拟法庭要求:模拟法庭应要求配有专业知识丰富的指导老师,应组织学生事先观摩庭审,从中吸取法庭审判的精髓,然后要求学生独立地选择、争议、辩论相关真实案例,并配合上指导教师的悉心辅导、讲解、分析与答疑解惑。但由于学校配置不合理,导致原本重要且需花费大量成本的模拟法庭活动无法真正开展。有的高校虽设立模拟法庭,但连基本场所与配套设施都未提供,这不仅使学生对法庭的热情降低,也使得法庭的庄严与肃穆荡然无存。

(四)学生对于模拟法庭活动不够重视,参与度不高

由于课程与学分的设置,学生对于课程时间短,学分占比低的模拟法庭会没有那么大的热情。且由于庭审程序部分着重程序法,较为枯燥繁琐,学生热情度不高。尤其是面临司考、考研、找工作等压力的临近毕业生,明明他们才是最需要模拟法庭锻炼与学习的学生群体,但由于前项种种原因导致其反而会产生敷衍心理。学生的不配合势必会导致此项以学生为主的实践课程失败,而缺乏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学生在考察司法实践运用能力的司法考试与工作时竞争力较弱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三、完善我国模拟法学本科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策略

(一)设立统一规范化的评判标准

此方法一是需要国家司法与教育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法律政策,规范高校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的标准。这样既不会使得教学乱象出现,又可避免因没有统一标准而导致学校或教师潦草应付,耽误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与发展。二是也需要各大高校就模拟法庭这一新兴的教学形式达成统一细化标准,仅依赖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导致教学的惰性,只有教学主体主观达成共识,才可从根源上解决这一矛盾。三是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于模拟法庭来自于国外法学院,在国外已发展较多年,是一种成熟的教育培养方式,而我国的模拟法庭却仍处于初步阶段,可以不论法系与法律传统差异,仅就法学教育方式进行学习,师夷长技以自强。

(二)转换教师与学生的思维,加强实战演练与指导

应令师生充分认识到这是一场庭审而非戏剧,应在庭審活动中体现出考验锻炼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与法条运用能力,认识到法庭辩论的核心是控辩双方应对争论焦点援引法条的据理力争、临场应变和文字表达与辩论技巧能力。对于学生的培训需使得其有能力参与到从案例选择分析、证据收集整理、诉讼思路探讨、法律文书写作、开庭审判评议等环节的司法进程中。除了对学生程序部分与实体部分的法律知识进行训练外,证据法同样尤为重要。如只有在接触过法律实战的律师才知道,尽管有些证据使用或许不可作为主要证据如“孤证不立”或效力冲突导致无法采信,但仍可以此来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即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增加其偏向自己一方的筹码。这同时就要求在模拟法庭中法官的扮演者需真正公正公平,不已自己的好恶为评判标准,而只以法律为衡量要求。

(三)优化课程设置、学时设置,完善教学制度,建立“双师制”教师队伍

在国外,一般的法学院设置课程中,百分之十三以上的课程是关于专业技能或实用法律教育。尤其是作为实践教育重点的模拟法庭也常作为一个独立的课程,有着与其他课程相同的学分与学时。双教师机制是指理论知识的传授,不仅是由具有完整理论知识的教师进行的,而且是通过聘请一批来自校外的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进行实践教学。同时可以鼓励教师在与教学科研工作不冲突的情况下发展兼职律师、在校外从事司法审判等工作。

(四)增加课时学分,设立完备的考核机制,并让学生参与进模拟法庭的每一流程

改变一向的粗略划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与不及格变为百分制。既增加了学生对模拟法庭的价值衡量,又可以激励学生的责任心与团队协作能力。让学生意识到模拟法庭的作用,如很大程度上锻炼了学生对于诉讼法及诉讼程序的理解与使用,但同时也让学生学会利用实体法在庭审过程中适用于把握法条来增加控辩双方的信服力。除此,还能够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应用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从而对其在法庭表现的每一环节进行打分。

四、结语

模拟法庭在当下遇到的困难实际上还是源于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似是而非。目前,大陆法系具有文本注释传统和理论色调,器重形式逻辑或制度历史对法律知识的传授,而普通法教育具有显著的法律职业教育属性,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如德国是注重培养“法官能力”,而英美是注重培养“律师能力”。于此,笔者同意王泽鉴的观点,即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法律,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纠纷解决能力。法律教育的核心应该是培养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认识,以及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能力的培养。而模拟法庭的任务则是将法学生与教师从原本理论教授书本为主的传统课堂教育方式中解放出来,转向以学生为中心、以理论带动实践,实践结合理论的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方式。才可以培育出真正社会所需、法律实务所需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孙德强.本科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25.

[2]朱义亭.关于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思考[J].临沂大学学报,2014:3.

[3]王蕴慧.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管理模式新探[J].绥化学院学报,2010:3.

[4]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

[5]刘春梅,李建宁.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对策[J].教学理论与实践,2014:24.

作者简介:

徐瑾(1982~ ),男,讲师,硕士,江西瑞昌人。研究方向:法学教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束庆然(1999~ ),女,江西上饶人,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2016级本科生。

注: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一般课题:《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本土化探索》,课题编号:18YB04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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