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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仲裁法学的构建刍议

2018-11-01赵路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构建路径内涵

摘 要:在宏观仲裁法学体系内,要针对全部仲裁法律现象进行系统化分析,更加关注宏观层面的思维和方法,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研究中出现的局部化和碎片化问题,为仲裁科学化分类提供保障。本文简要分析了宏观仲裁法学的内涵,并对构建路径展开了讨论,仅供参考。

关键词:宏观仲裁法学;内涵;构建路径

一、宏观仲裁法学内涵

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法条以及法案等,而仲裁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在争议发生前还是发生过程中,都需要结合法律现象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基于此,宏观仲裁法学是对全部仲裁法律现象的研究项目。例如,在商业仲裁法学中,商事争议判定过程是基本的研究对象,而宏观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包括特征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现象,也涉及仲裁分支法学的研究对象,基于此,要对相关关联和相互渗透的部分进行统筹分析。

除此之外,宏观仲裁法学的研究思维要从整体思维、开放思维等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传统的仲裁学会出现割裂和仲裁分支学之间的关系,而宏观仲裁法学更加关注整体思维意识,主要是强调仲裁学的整体性,要想保证分析机制的完整程度,就要从整体出发进行行为约束。其次,开放思维指的是宏观仲裁法学要更加关注发展张力,避免研究领域的局限性,呈现出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拓宽研究视野。宏观仲裁法学的构建和发展要对新概念、新范畴以及新理论等进行学科融合,从而保证宏观仲裁法学能真正提高其实用性价值。

二、宏观仲裁法学构建的路径

(一)建构学科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保证宏观仲裁法学构建水平和整体质量,就要明确学科价值和定位,从学科类型的角度分析,宏观仲裁法学被定位为法学的新兴学科,不仅是因为其本身就是从实践发展需求出发建构的学科体系,也是因为宏观仲裁法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会和传统学科形成交叉,这就为学科管理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结合宏观仲裁法学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完整的范畴化架构体系,一般会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中心范畴以及基石范畴四个类别。不同的范畴所涉及的内容存在差异,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对宏观仲裁法学范畴架构进行统筹监督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对仲裁分支的建设体系予以处理,也要对指导仲裁管理实践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搭建宏观仲裁法的结构体系,相关人员要对仲裁分支法学予以关注,全面提升控制机制和逻辑主线的综合水平。相关部门要提炼出分支共同概念和制度项目,积极整合宏观仲裁法学分支共用理念,有效提升分论管理的效果。并且,要将学科机构作为管理的根本,以此作为基础进行细化、修正和完善处理,建构更加全面且逻辑性更强的科学体系。

(二)构建宏观仲裁法学学术体系

为了保证宏观仲裁法学构建工作的基本质量,要对学科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予以分析和判定,有效落实具体联系具体分析的工作原则,确保能对学術框架的范畴、架构以及范围等进行集中处理和分析,有效判定逻辑导向的同时,实现知识的传承。在学术体系建立过程中,对研究和阐释要务予以管理,一定程度上强化理论研究基础的同时,保证解释路径和解决方案的最优化。

相关部门在对宏观仲裁法学进行构建的过程中,也要深度研究法律法规和制度内容,并且深度整合法理的具体信息。首先,要将仲裁实践作为问题基础导向,保证理论研究的深入,也为实践解析和引导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其次,要将学术传承和创新作为宗旨,构建学术体系要保证传承性和合理性。最后,要将科学学术评价作为宏观仲裁法学构建项目的根本推动力,学术研究过程和学术评价过程要形成协同化管理体系,利用学术评价促进学术研究,要从法学研究体系出发,确保学术评价体系能发挥其实际价值,为学术评价管理和学术方向的监督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三)构建法学话语体系

在我国,法学研究逐渐深入,从西方法制话语逐渐转变为中国法治话语,并且建立中国法学和法制思想。因此,宏观仲裁法学的构建也要顺应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要求,确保能从根本上提升理念的实际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说,内修话语思想和话语内容的基础上,外修传播途径和传播能力,积极创设良好的管理结构,确保控制机制的综合水平,构建法学话语体系的整体应用效果。

第一,相关部门要内修话语思想和话语内容,确保具体工作具体分析的管理路径,且保证相应的话语言之有物,将精神内核和价值内核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话语内容是对思想进行总结和诠释,一定程度上提升宏观仲裁法学构建过程的理论水平,也为系统化、清晰化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学术研究着要强化外部传播途径和传播能力,有效提升思想管理的实际价值,真正提高话语内容的丰富性,确保能构建宏观仲裁法学话语体系,有效增设宏观仲裁法学相关联的议题,并且也要增加学术期刊、学术会议等,吸收多方观点,要有效增加学术交流的价值和意义,为多管齐下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也要强化对仲裁领域共同兴趣点的探究。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宏观仲裁法学构建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充分吸纳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发展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保证学术交流的实效性价值,在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现实社会中应用宏观仲裁法学的意义,促进法学研究领域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王晓琴.以仲裁法学为例谈考查课的考核模式改革[J].大学教育,2016(12):177-178.

[2]易婧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仲裁相关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7.

[3]夏丁敏.论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19(2):23-32.

作者简介:

赵路萍,女,汉族,浙江杭州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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