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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政分权视角下我国地方主要税种的选择

2018-10-25张瑞晶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分权税种消费税

张瑞晶

摘 要:“营改增”后,作为地方财政主要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一举措推动了我国地方财税体系的改革。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地方财税体系的建设有更大的空间,需要通过中央与地方依法重新划分主体税种来保障其收入稳定,本文从地方政府的受益性和信息的有效性来分析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从而建立新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体系。

关键词:财政集权 财政分权 地方主体税种

2016年5月1日我国将全面试行“营改增”,标志着实行多年的营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截止2015年,营业税税收收入为19313亿元,是我国第三大税种。在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税收收入是完全划入地方收入的税种,从收入比例来看,营业税一直充当着地方财政主要税种的角色。但2016年后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逐步并入了增值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地方财政体系一直存在是否分权的争议,中央财政收入来源明显多于地方,地方财政困难,“营改增”的实施虽然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但从地方财政建设角度来说,地方财政主要税种的重大改革必然要求地方财政体系进行重新梳理和规划,以此保证地方财政有充足的收入来维持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服务等支出。因此,地方财政体系与中央财政体系如何划分税收收入,在“营改增”的倒逼下,如何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是地方财税体系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1、重构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

(1)经济稳定:财政集权对经济稳定的影响是否正向的,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有争议的。例如,在西方民主政治下,执政者为了获取选民的选票,不断扩大政府支出,提高选民的福利,产生大量的财政支出,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转,提高物价造成通货膨胀等,财政集权则容易产生大量的经济赤字,反而会威胁经济的稳定[2]。

(2)收入再分配:财政集权下的收入再分配是为了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对高收入者征税,对贫困者实施救济。以地方财政为主的财政分权更符合收入再分配中对救济的要求。中央政府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满足福利性财政支出的要求,所以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就成了必然选择。

(3)资源配置: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越来越广泛,生产更加多样,以满足居民的不同偏好;溢出效应增强,居民会迁移到能够更好地满足其偏好的地区,从而形成地区间的竞争,促进地方政府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2、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

(1)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一般而言,地方税可以分为大、中、小三个口径。大口径,是指凡收入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都属于地方税 ;中口径,是指收入权归属地方政府,且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属于地方税 ;小口径,视为不仅征管权和收入权归地方,并且税收立法权也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才是地方税 。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包括以下税种: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合计11个。

(2)“营改增”后我国的地方主体税种

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在“营改增”改革后会越发凸显,从财政分权的角度,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不是单纯地为了补充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多地是从信息不对称和限制中央政府的规模角度考虑,评价其合理性标准是财政分权后,是否可以提高居民的社会总福利。财政分权理论下,将全国性维护市场统一性的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与辖区内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密切相关的税种(受益税)应该定位为地方税。

3、财政分权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1)房产税:根据受益角度的标准分析,房产税是最符合收益稅种标准的。首先,房产税属于不动产税基;其次,房屋的价格或出租的租金变化与地方公共服务水平密切相关。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的主要税种,一方面可以更加科学地评估房屋的价值,以利于房产税的征收;另一方面也促进地方政府为居民提供更加充分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以满足居民的要求。

(2)个人所得税:除房产税外,个人所得税也属于受益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中央占比60%,地方占比40%,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随着多年来的改革已经日渐成熟,税基也比较稳定,从收入排名来,多年来一直为我国第五大税种,虽然目前收入要和中央共享,但未来可以全部成为地方财政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可以有效补充“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留下的缺口。

(3)消费税:消费税从性质上也属于受益税,即消费规模受到地方政府消费环境的影响。地方政府对消费环境的建设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保证:一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消费秩序维护;二是充足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消费税从收入上是全额上缴中央,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消费税中的11种分类体现的是中央政府对不同消费品的调节作用,这说明中央政府对消费税中各类消费品的信息收集能力明显要高于地方政府,所以消费税在我国并不适合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

税种。

4、结论

综上所述,地方财政主要税种的选择只能以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但现阶段房产税还处于试点阶段,收入总额还比较小,如果想要在短期内弥补“营改增”产生的地方财政缺口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个人所得税全额划入地方政府财政是更加实际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杜津宇.“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研究[J]. 经济问题,2016(7):24-30.

[2] 陈嘉悦.“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重构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12)

[3] 葛静.“营改增”后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和选择[J].税务研究,2016(5):57-61.

[4] 何耀林. 财政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

[5] 于光远. 经济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

[6] 王乔,饶立新. 地方税学[M].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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