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思考
2018-10-24许瑞林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22期
许瑞林
[提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资源税法面临新一轮的改革。本文认为资源税法改革应对资源税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将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在税制上进一步完善,适当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资源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8月21日
一、资源税改革应重新定位资源税的功能
我国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起,就赋予了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组织财政收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尽管资源税法后来经过几次调整,但资源税的这些功能并未改变。从学者的研究和征税实践来看,资源税的这些功能并未全面实现。我们认为资源税的功能应进行重新定位。
(一)国家要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通过征收“资源租”的形式来实现。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可以凭借所有权身份来行使财产权,收取开发矿产资源的权益金或出让金,这就可理解为对矿产资源所收取的租金,即“资源租”。国家要改变过去开采单位无偿占有国家矿产资源的情形,对已探明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位、稀缺性、开采难度等因素,通过市场公开拍卖开采权,价高者得,这样可以解决资源级差收入的问题。若企业一次支付资源出让金有困难,可按每年开采矿藏的数量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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