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2018-10-24周贺强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22期
周贺强
[提要] 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所有者及终端用户等,都与人工智能的独立身份紧密相连。从劳动价值论、人格权论或激励理论方面来看,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归属是一个纷繁复杂但却十分重要的问题。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关系到正义,也关系到未来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安全。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8月16日
一、我国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归属以作者享有著作权为原则,以其他特殊规定为例外。以作者为著作权人的情况,作者的判断是重点。自然人是作者的最基础形式,其次法人等拟制作者也是作者的常见种类。在法人作品概念层面,必须有法人等组织的主观和客观参与作品的创作。随着技术的发展,作者的身份也越来越繁杂,但仍以在作品上署名为第一准则。此外,在职务作品层面,主要可分为两种著作权归属原则。第一,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但是单位具有一定的优先使用权,且具有排除作者一定期限内再许可他人同样方式使用的效力;第二,特殊职务作品情形下,署名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他著作权项由单位享有。除此之外,我国还对特殊的著作权归属做了规定,如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总体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归属以作者和署名为基础认定标准,且在认定中以参与作品创作为基础。但是并没有否定非自然人的拟制作者的拟制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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