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价格规制机构调整研究
2018-10-24陈卫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21期
[提要] 根据部门利益理论和规制俘虏理论,对我国旅游价格规制行为进行分析,指出政府作为旅游价格规制的单一主体,其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以保护本部门、本地方的特殊利益为出发点的,或体现利益集团的利益,从而偏离保持整体旅游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旅游者利益的方向。因此,要进行旅游价格规制,必然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组织制度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执行机构;最后,从独立的旅游价格规制机构、作为规制机构的行业组织、国际性的规制组织等三个方面提出调整旅游价格规制机构的建议。
关键词:旅游价格;规制;机构;部门利益
基金项目: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海西发展背景下旅游价格规制的政府行为效率研究”(项目编号:JAS160640)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7月13日
我国旅游业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政府的广泛干预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典型特征。政府对旅游经济的干预行为中,旅游价格规制通常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政府行为在校正旅游价格“市场失灵”方面是有效率的。但相比旅游价格的重要地位而言,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价格监管手段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得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旅游价格的几个突出问题(如价格波动无序、垄断、低价竞争、透明度低、乱收费)一直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对象,直接表现为旅游价格秩序乱,旅游企业价格环境较差,旅游价格管理存在缺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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