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公务员考核的法规制度
2018-10-24□徐维
中国人事科学 2018年7期
□ 徐 维
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各州主要执行本州的公务员管理条例及规定。美国的公务员考核法规体系大致由国会通过的联邦成文法规、联邦政府人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章程或政策措施、判例等法律法规构成(见附表)。
一、国会通过的联邦成文法规
(一)《彭德尔顿法案》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即《彭德尔顿法案》),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内的职位应当根据业绩而非政治派别来确定,这意味着功绩制原则将替代政党分赃制。功绩制原则成为美国公务员制度或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工作考绩法》
1950年,美国政府废除统一考绩制度,实行工作考绩制度,颁布《工作考绩法》。该法案规定既准许口头考绩,也准许书面考绩,不需要统一的考评方式。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适应性等,综合的考核方法包括个人总结、员工互评、专家考评等。考核的等级包括优秀、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级。“优秀”的评分仅给予那些各方面的表现都超过正常要求而且值得特别称赞的人员。“不满意”的评分要求先进行一项90天的警告期,以便给予那些考核失败的公职人员在考核期结束前改进其工作的机会。该法案还规定了如果一个公职人员获得“不满意”的评分,他必须在向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诉之前向公正委员会提出申诉。自此,美国公务员考绩成为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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