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者与仓储保管
——读睡虎地秦简《仓律》札记二则
2018-10-24陈翔
殷都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粮食
陈 翔
(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也论“效者”身份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以下简称“《仓律》”)第22简:“……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隄(题)效之……”[1](P25)其中“效”字,整理小组注“《荀子·议兵》注‘验也。’”[1](P26)同时将“效者”解释为“对仓进行核验的人”。[1](P26)整理小组对于此字的训诂应无疑义,关于“效者”的解释也是正确的。此后学者的争议点在于,“效者”的身份究竟为何?何四维认为其只是充当核验或者管理角色的人,不一定是官职名称;[2](P60)黄今言认为应当是“新任仓管吏员”;[3](P88)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则认为此处的“效者”是指新任仓库仓管吏员,还是指专职核验人员,尚难定论。[4](P60)
实际上,简文中已经部分指明了“效者”的身份。《秦律十八种·效》(以下简称“《效》”)第162~163简: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1](P57)
秦律中“仓”也可称为“实官”,[5](P412)参考整理小组的释文,律文的大概意思是:“贮藏谷物官府中的佐、史免职或调任时,官府的啬夫必须与离职者一起核验,之后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此时若不足数,则新任者与留任者共同承担责任。原任的吏没有核验,新任的吏任职不满一年的,由离任者和留任者共同承担责任,新任者不需负责;如果满一年,虽未核验,新任者与留任者也要承担责任,离任者不需负责,其他都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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