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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展览产业政策发展经验

2018-10-21陈艳秋

当代旅游(下旬) 2018年4期
关键词:参展商管理机制新加坡

陈艳秋

目前,全球展览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和东亚的部分地区。根据该国政府对展览市场调节力度的大小,可以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展览产业管理机制分为三种: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政府市场型(王新平,2008)。

政府主导型是以国家政府为经营主体的展览产业管理机制,强调政府背景下的企业化运作及对市场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庾为,2009)。

市场主导型即依托国际竞争力强的城市与产业,以强大的品牌展会为展览吸引物,以产业规模和市场规模为基础,以非政府性的行业协会为纽带,用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发展展览经济(庾为,2009)。

政府市场型是一种国家控制资源、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展览产业管理机制,俗称“双轨制”,典型代表是美国(庾为,2009)。其含义有两点:一是指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服务外包或托管的形式与私营公司共同管理和运作展览市场;二是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力量强大。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管理机制,展览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所制定的产业政策都非常值得借鉴。

一、发文机关

与我国展览产业政策发文机关数量众多的现状不同,国外主要的展览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AUMA和新加坡展览会议局(SECB)。

(一)德国AUMA

AUMA是德国展览业的最高协会,其前身是1907年1月1日成立的德国工业常设展览业委员会。AUMA虽然是由参展商、观众和博览会组织者组成的联合体,但仍承担着许多政府职能,因此在业内的地位不可动摇。为确保德国展览市场的透明度,AUMA制定了许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对每年举行的国内外博览会和展览会进行协调、评估,避免重复办展和恶性竞争,保护参展商、组织者、参观者多方面的利益;AUMA聘请专家和学者对展会进行考察、并对展览经济进行深入研究,定期发表最新研究报告和成果,为德国政府管理展览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AUMA每年还与经济部、农林部、能源部等政府部门进行协调,拟订下一步的展览经济发展计划,该计划一旦获得批准,便会同有关部门及专业展览公司具体运作和执行计划(石芳冰,2014)。由此看出,德国的展览管理机制是一种桥梁式经营管理机制。

(二)新加坡展览会议局(SECB)

新加坡的展览管理机制是一种政府推动型管理机制,即国家以极为优厚的政策和强大的政府营销行为,整合展览资源并优化,为企业寻求最大利益,从而间接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直接承担这一责任的是新加坡展览会议局(SECB)。SECB以销售促进、信息提供、协调为主要职能,具体职责是:①协助、配合展览企业开展工作,向国际上介绍新加坡举办国际展览的优越环境,让目标市场充分了解新加坡展览产业发展的优势,促销在新加坡举办的各种展览;②制定优惠的政策,确保展览企业的收益。SECB为本国展览企业提供全方位、便利、高效的服务而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经费来源于政府財政拨款;企业举办展会不需要任何政府审批手续,新加坡展览会议局为其提供完善的设施设备以及周到的后勤服务。

二、政策类型和主题

从政策类型上看,德国、新加坡、韩国、美国、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展览产业政策在战略规划、开发策略、财税金融政策、制度保障四个方面均有所涉及。

(一)战略规划

早在2005年1月,新加坡政府就发布了“旅游业2015年远景规划”,立志把新加坡打造成世界著名的展览城市、独特的休闲娱乐场所和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亚洲服务中心。为此,该规划确立了宏观发展目标,主要包括:旅游收入增至3倍,从2004年的100亿新元达到2018年的300亿新元;入境旅客人数增至2倍,从2004年的800万人次达到2018年的1700万人次;解决就业人数从2004年的15万人增加到2018年的25万人。

韩国设立了展示业发展促进委员会(EIDDC),确定了展览业发展计划(EIMDP)。知识经济部随后确立了韩国展览产业发展的五年规划,制定了包括兴建展览基础设施、培育全球展会、提高企业竞争力、强化行业人才培训,提供税收和保险支持在内的一系列措施。

拟订总的展览产业发展规划是美国政府主要的运作职能。规划主要进行宏观方向上的引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展览产业市场秩序,进行行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宏观统计以编制产业规划,同时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与此同时,政府亦通过“贸易展认证”计划和“国际购买商项目”等措施,实现对展会质量和展会组织水平的监控。

(二)开发策略

1.行业标准

新加坡展览业整体实力强、服务质量高,行业标准体系较为完善,在规模、国际化程度、多样性、专业化以及功能实现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点。新加坡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是新加坡标准、生产力创新局(SPRING),展览标准由新加坡服务标准委员会监督会展管理服务技术委员会(EMS)制定。新加坡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展览产业标准的国家。2008年,SPRING制定了两项展览产业基础标准:ISO 25639-1:2008《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和会议第1部分:词汇表》和ISO2563-2:2008《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和会议第2部分:用于统计目的的测量程序》。2010年11月新加坡废止了SS 505-2003,直接采用以上两项标准作为新加坡展览产业的现行标准,这两项国际标准在英国和法国也等同采用,可见新加坡展览产业标准化在占据全世界展览交易额的50%以上的欧盟地区也有极高的认可度和权威性。

2.展会审批

在新加坡举办展览活动手续非常便捷,不需要实施申报审批制度。无论是本地或国外的展览公司,在新加坡举办展览会都不需要向政府部门登记,如果展览公司需要政府提供认证或帮助,才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和提交举办展览会的详细资料,包括统计报表等。

美国政府不对展会举办实行审批制。美国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来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于市场准入并未设立严苛的条件,任何商业组织和机构无需特别审批程序即可进入会展业,政府部门不得对其多加干涉。会展业的一般协调与管理均由行业协会进行,政府不参与其中。

(三)财税金融政策

新加坡享有“国际会展之都”美誉,是亚太地区举办展会和进行商务休闲旅游的首选地。早在2005年1月,新加坡政府宣布拨款20亿新元作为“旅游业发展基”,用来吸引更多海内外业者发展新加坡的旅游业。在此总体框架内,“会展新加坡联盟”、“BE(Business Events)in Singapore”、新加坡商务旅游专家等计划项目近年来先后出台,旨在为赢得业内人士及终端客户的全力支持而努力。同時,为了推动展览产业的发展,新加坡政府对展览产业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不论是对去海外参展办展的新加坡企业,还是对外来办展的企业,新加坡政府都会有条件地给予赞助,一般是按一个展览会海外宣传费用的30%给予赞助。此外,为了提高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新加坡政府专门设立了旅游发展协助计划(TDAS),从财政上鼓励旅游企业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升级。香港政府将展览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加以扶持。香港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其它货物无须缴纳任何关税。香港政府对企业经营进出口贸易没有限制,对展会也没有任何限制,进出口报关手续非常简便,为展会样品进关销售提供了极大便利。

(四)制度保障

1.组织保障政策

美国的行业协会系统发展十分完善,为推行展览产业政府市场结合型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在美国,展览产业的各个领域都有全国性的、权威性的专业协会,如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AEM)、专业会议管理协会(PCMA)、国际会议专家协会(MPI)、贸易参展商协会(TSES)等。完善的行业协会系统对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香港展览产业的发展依靠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默契配合(刘德艳,2005)。香港政府基本上对展览产业没有任何限制——既不直接参与展览的组织和管理,也绝不干涉展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香港展览会议业协会(HKECIA)行使管理展览企业的职能,主要包括:对展览组织者、参展商、观众等进行明确定义,提出国际展和本港展的标准和条件,规定展览组织过程中的一些基本要素;与政府和展览核心企业密切配合,制定一套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从的道德与行为规范;围绕展览主题、时间安排、摊位价格、展会质量水准等内容,在会员之间进行协调,以便更好地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2.人才保障政策

德国和美国都形成了较成功的人才培养机制,为展览产业提供了专业的人力资源保障。两国展览专业人才的培养分两种思路:①大专院校的系统培养。德国的展览教育享誉全球,其展览高等教育同样注重产学研结合,通过产学研高度结合的高等院校提供专业化和系统教育,比较系统全面地培养学生展会策划、展会营销、展会运营、展会服务、展会品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为德国展览业培育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美国共有50余所大学开设了与展览相关的专业,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结构,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全国的职业认证体系十分健全,主要是由行业协会主导的培训市场,所以职业培训方向十分明确,注重理论和实践、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为美国展览产业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②由行业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训。德国的AUMA针对行业发展的特点和形式创造了一套系统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内容,并通过业务培训、考核、授予资格证书等方式系统地为德国展览业培养专门人才,从而全面提高德国展览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总部设在美国达拉斯的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AEM)是当前国际展览产业最为重要的行业组织,为展览行业人员提供注册培训认证项目CEM(Certified Exhibition Management),以提高产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3.知识产权保障政策

《知识产权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记相关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权利、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利、未公开信息相关权利等;同时对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取得与维持程序方面、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以及过度安排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德国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采取了比较特别的做法。《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参展商须知》是展会知识产权主要的保护措施。最后一条是“参展商须知”中最具特色、最值得借鉴的。假如投诉人按照“参展商须知”向主办机构提出投诉,并要求主办机构对其他参展商采取行动,参展商必须同意免除主办机构以及其代理和承包商(包括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的所有责任,同时悉数赔偿上述各方由于有关投诉或有关参展商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开支和索偿,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对主办机构以及其他代理和承包商(包括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采取法律行为、索偿或提出其他要求。

(作者单位: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王新平.会展业发展模式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

[2]庾为.会展业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商业时代,2009(6):93-94.

[3]石芳冰.中德会展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比较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4.

[4]刘德艳.上海会展业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以德、法为例[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12):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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