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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贸易与WTO项下的贸易比较分析

2018-10-21张宁

大东方 2018年7期
关键词:比较分析

摘 要:由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及电力出口操作的特殊性,使得电力贸易具有与WTO项下的贸易较大的区别。本文通过对电子贸易和WTO贸易特点进行分析,以促进电力贸易的发展,加快中国电力企业和技术升级换代,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电子贸易;WTO;比较分析

一、电力贸易的特点

电力作为一种商品,在进出口业务中既具有商品贸易的特点,同时也具有电力自身的特性。

(1)买卖双方的地缘性。电力贸易需要以电力线路为媒介,买卖双方之间的电力贸易相较于其他商品,更注重地缘性,例如接壤或者邻近国家之间。

(2)合同执行时间长。电力贸易,前期投资较大,买卖双方需要在各自境内铺设电力线路以及相关的设施建设。因此,买卖双方要充分考虑到各自的投入成本以及经济效益,要从长远考虑,这样订立合同才会具有可执行性。

(3)货物计量的特殊性。电力不同于普通商品,它是无形的,也不能按照常规交易来确定货物的数量和重量。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要明确电量的进出量,需安装电能表来共同抄录数据。

(4)合同价格属性的特殊性。价格是国际贸易中的核心问题,而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都有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例如FOB、CIF等可以明确买卖双方在运输方式、风险承担等内容,从而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力特殊性体现需要以售电双方搭建的电力线路来进行输送,且电量无法事先精确确定。所以在电力贸易中,电力进出口合同的价格表述只能考虑按照双方约定的国际贸易结算货币单位,以单价来定义合同价款。

(5)货物报关的特殊性。一般进出口境的货物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电力进出口的特殊性,不能以检验、报关等程序予以通关放行。因此,在实践中,海关对电力采取的是先出口后申报制度,并且在贸易实施前对电能计量的电能表进行海关监管,并贴上专用的封条,根据合同约定由合同双方到场对电能表计数进行抄录和计算,并不定期检查。

二、WTO與电力贸易相关的规定

WTO对于电力持不否定态度,同时也尊重其特殊性。WTO主要是以增加收入、保证充分就业、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换。基于WTO的权威性以及影响,我们试图从中探求一些与电力贸易相关的法律依据。能源商品在理论上与其他商品并无不同,因此要受到GATT规则的约束。由于能源部门的战略意义,GATT所规定的例外在实践中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GATT,关于电力贸易的规定主要在第1、3、5、11、20和21条。

(1)主要贸易规则

非歧视与逐步自由化是GATT最重要的原则。根据WTO/GATT,供应安全和互惠都没有作为一般进口禁止的有效例外。因此,任何相应的进口限制措施都可能产生WTO/GATT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非歧视既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GATT第3条的国民待遇义务要求GATT成员方给予从GATT国家进口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产品的待遇,主要为了保证已清关并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口产品不被给予与同类国内产品相比不利的待遇。GATT第3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原则,即缔约方不得为了对国内生产进行保护而适用影响进口或国内产品的国内税和其它费用、法律、法规及要求。在第2款规定,缔约方不得利用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而在进口商品和“同类”国内商品或者进口商品和“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间区别对待,其比“同类产品”范围更宽泛。第4款还表明以下原则:缔约方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影响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要求方面对进口商品和“同类国内商品”区别对待。

(2)贸易规则的例外

根据GATT第20条,只要这样的措施的适用在条件相同的国家间不构成一种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缔约方可以偏离它们的义务。该条以明确具体限定条件的方式列出一系列缔约方可以援引的例外。该条的(b)项提及环境目标,规定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这并非授权缔约方凭借国内与产品无关的规定去禁止从国内规定的标准不为进口国所接受的缔约方进口。允许对GATT义务有例外,说明关注的是产品本身,而非生产过程。GATT第21条规定了基于安全原因的又一例外。由于电力的战略重要性,在第21条所列的标准被满足的严格条件下,该例外的援引似乎顺理成章。在和平与全球合作的年代,对电力的进出口予以限制极有可能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最后,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影响缔约方针对非法的、违反WTO/GATT相关规定的第三国的出口,采取相应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三、结语

由于国际电力贸易日益重要,对其进行相应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就日益凸显。但是作为目前调整全球贸易的权威的WTO却没有就国际电力贸易做出专门的规定。不过,尽管WTO没有就国际电力贸易做出专门规定,但是它为我们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比如非歧视与逐步自由化原则。它还考虑到了电的特殊性,并在限定的条件下允许缔约方援引一些例外,这为未来的有关电力贸易的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和前提。国际义务的履行既决定于需遵守的法律要求,又决定于各国的期望和利益。表明WTO/GATT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法律地位,还在于政治意愿的表达和缔约方的承认。所以,未来有关电力的多边贸易谈判必然存在很大的困难。为了促进全球的电力贸易,WTO成员在最惠国待遇、非歧视以及互惠互利磋商的基础上,在未来做出承诺必定有极大的可能性,应号召WTO的成员来迎接这一挑战。

参考文献

[1]Sanderson,Chris,Reciprocity as a Condition Precedent to Canada-US Trade in Electrdcity,(1995)13 Joumal ofEnergy& Natural Resources Law.

[2]吴兴光.世界贸易组织法概念[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3]曾鸣.电力市场理论与应用[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

[4]张卓.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经济师,2002,(7).

作者简介:

张宁(1992—),女,汉族,山西长治市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学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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