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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角度看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

2018-10-20孙瑜泽

数码设计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刑法

孙瑜泽

摘要: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直播以其时效性强、互动性高、要求低、成本低等特点一时成为深受民众追捧的观看方式,而后直播平台数量也与日俱增。随着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我们也面临着直播中涉及到的黄、赌、毒、暴等问题。因此,基于刑法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解决这些问题,则是本文探讨的目的。

关键词:刑法;网络主播;直播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9129( 2018) 12 - 0234 - 01

引言:目前,网络直播对我国网络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加速和促进作用,但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其时效性强、互动性高、要求低、成本低等特点吸引了大量人员在直播平台中做起了网络主播,其中部分主播更是日进斗金。为了追求更高的观看率和收入,有些主播频频出现越轨行为,对于黄、赌、毒、暴等问题毫不避讳。针对以上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直播中出现了触犯刑法的行为,但刑法对部分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界定尚不明确。

1 出现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乱象问题的法律原因

1.1 对网络主播及平台的法律执行力不够。现如今,相关条文对于网络直播的约束已不足以应对网络主播及直播平台中频频出现的越轨行为,涉及到的部门监管也不到位。其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在2016年以前,没有设立相对应的管理部门,一旦出现问题,网络信息有关的部门互相推责,网络直播一度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随着网络科技迅速发展,网络直播中出现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第二,对于直播平台的责任认定不准确。对于某些主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平台本着谋利的目的,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法律层面未尽到该有的责任和义务。

1.2 针对网络主播及平台的法律条文不完善。针对网络信息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仅对网络的安全、相对应的责任及义务提出了大概实施方向,但对于网络运行实际出现的现象并没有详尽的解决办法。主要表現在两个方面:第一,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仅以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同来规范后者。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打擦边球的行为,而正是这些擦边的越轨行为,导致法律无法对平台及个人作出明确的判定。第二,由于不健全的网络信息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及主播的犯罪成本很低。现阶段,尚未构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管控体系,直播平台发布的信息大部分偏离了社会主流文化,且网络主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2 网络直播法律的形成与健全

2.1 加强对网络主播及平台的监管。针对网络直播出现的各种乱象,仅仅依靠现有的规章制度远远不够,还须从下面两个方面改善:第一,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具体到各个网络直播平台,扩大现网络信息管辖的范围。在此基础上争取行业间的互相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同时也需要用户的配合与监督。第二,明确监管机构对直播平台及主播管辖范围与方式、处理办法与参考标准等。同时明确直播平台对名下主播的义务与责任,贯彻落实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将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直播违法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里,严格处理引导网络风气恶变的行为,打造一个清新、明朗的网络空间。

2.2 健全网络主播及平台的相关法律体系。直播中出现的黄、赌、毒、暴等乱象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治理这些问题,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撑。这就要求涉及到的管理部门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针对网络直播出现的乱象,借助已有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立法形式制定新的管理体系。

对于不同直播平台运行及主播直播的特点,明确各平台出现的问题不同。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广泛听取专家及相关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重新评判,分析现有文献中的遗漏,与收取到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整理,最后制定一套健全且又科学合理的法律条文。

2.3 明确乱象问题关于道德或法律的界定。在网络直播中出现明确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刑法》应当让涉及到的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这就要求法律对于这些问题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同时满足实质与形式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可对该行为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与判断,之后应对相关平台和主播个人采取处罚措施,可对平台及个人进行整顿、封号。提高了犯罪的成本,也就从根本上治理网络犯罪。

其次对于有前科的直播平台的负责人及主播进行宣传教育,避免违法现象的重蹈覆辙。从法律层面、监督机构、平台用户三个方面进行监督。

3 结束语

网络直播是网络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正常现象,科技进步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问题。这些问题暴露出的是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网络信息法律不完善、对于乱象没有明确的界定。为了维护国家的长久治安及网民的合法利益,我们必须预防并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加强解决问题的力度并非是阻止网络科技的发展,而是促使它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健康快速的成长。

参考文献:

[1]吴桐.网络直播违规现象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以网络直播平台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2):148 - 150.

[2]任建安.网络直播乱象的法律规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1).

[3]李明鲁.网络直播内容不法的刑法应对思路[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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