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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治理视角下供给侧改革与我国税制调整

2018-10-17潘星宇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18期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潘星宇

摘要:本文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的演进入手,分析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中国税制,进一步提出建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制”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现代国家治理视角;供给侧改革;我国税制调整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003-02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的演进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税制经过不断探索和改革,按照市场要求,一直在努力因时因地地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国的税制不断完善并取得的巨大的成就,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巩固和发展在税制方面的体现。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第五部分通篇谈到了财税改革;《决定》明确提出“财税改革是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这是在当下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形势下,党对财税改革做出的新的认识和新的部署。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中国税制

我国过去对宏观经济的调整多是从需求侧考虑,这一思想根源于凯恩斯学派,凯恩斯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大萧条时指出,供求失衡不在于“有效供给不足”,而在于“有效需求不足”。即基于投资、出口、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通过增加出口、扩大内需刺激需求,使得潜在需求等于实际需求。但实践证明,需求侧的宏观调控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的经济现状。单单是在今年,央行就已经五次降息降准,发改委9月份一个月就批复了1.2万亿基建投资,2015年前11个月更是批复了超过2万亿基建投资。但这些措施对我国GDP增速继续下滑的态势并没有太大缓解作用。不仅如此,当下的中国经济正面临“三期叠加”的状态,不仅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节阵痛,同时我们还面临着前期的刺激政策的消化期,也就是民间所称2009-2010年的“四万亿”。因此,要解决我国当下的问题,必须依靠结构调整,使“供给体系更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

供给学派的核心思想是19实际萨伊提出的“萨伊定律”。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即“供给创造需求”,主要包含三个要点:(1)生产本身能创造需求;(2)由于市场能够自我调节,国民经济不可能出现普遍性生产过剩,即便是能在个别部门出现供求失衡现象,这也只是暂时的;(3)货币仅仅是流通媒介,商品的买和卖不会脱节。这个想法看似不合常理,但实际上蕴含了深刻的经济学道理——市场是有效的。而这更与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思路显然是一致的。

可见,供给学派乃至我国现在提出的供给侧改革的思路都是如何让供给变得更有效率,这一思想的核心在于给予企业恰当的激励和鞭策:一是简政放权,减少对企业的管制,促进创新,扶持技术型、创新型企业。二是提高企业家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三、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

再回归到我们的税制上来。我们知道,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来自于两个方面——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过去从需求方向上考虑税收影响国民经济的机制是:通过税收增减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决定社会总需求进而影响国民经济,也就是说,过去的“结构性减税”是从刺激消费即改变总需求的角度上实施的宏观调控手段,即通过税收的收入效应对经济产生影响。但在供给侧改革的思路下,税收更多的是通过改变了产品的相对价格对生产产生了正向或者负向的影响。因而供给侧更多是从税收的替代效应上考虑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具体而言,是通过消费和储蓄之间分配的相对价格以及工作和闲暇在提高技术提高时新积累的人力资本之间的分配的相对价格决定的。对于前一种相对价格,税率越低,储蓄相对于消费就越合算,导致储蓄率上升,从而推高投资;对于后一种相对价格,边际税率越低,工作能获取的收入就越多,闲暇的机会成本相对更高,人们用于工作的时间相对增加,换而言之,人力资本的积累将会提高。这里税收作用于经济的传导机制应该是税收作用于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技术的进步,再作用于国民收入的提高。

综上,供给侧改革对税制改革的要求在于:第一,减税更加全面、普遍以激励企业提高自身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第二,结构性减税依然是重点,因为我国经济现阶段还存在着经济转型,创新驱动将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推力,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淘汰落后的产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生产的引导作用,促进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扶持技术进步;第三,简政放权依然是工作的核心,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供给侧改革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减少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要政府干预,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要求国家调整干预的方向和内容,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调整到一个最适宜的角度上。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自然也不例外,我们要让税收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原则与要求。

三、建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制”的几点看法

根据经典理论与当下经济社会形式对税制的要求,笔者勾勒出的税改“十三五”税改路线图提出税制改革“两条主线”:一是在税种设计上,对“六个重点税种”重点完善、全面推进改革;二是在制度安排上,落实“理顺中央——地方关系”、“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收征管体制”等四项要求。在操作上,要把发挥税收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税收调节收入不平等的作用和税收对经济转型的促进作用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来。

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税制改革要“谋篇布局”,避免“小修小补”,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税制具有多重功能,应该充分发挥税收的每一个功能、每一个税种的功能。“六个重点税种”的改革要齐头并进:进一步推行“全行业”增值税,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要优化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强化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促进个性化消费、绿色消费,抑制有害消费;资源税方面应当加快资源税改革,确定合适的资源税税率和征税范围,适时地把诸如水资源等更为常见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抑制资源浪费行为以及随之而来的负外部性;环境税要推進环保费改税,在“谁污染谁缴税,污染越重缴税越多”的基本原则下,确定纳税义务人和税率。在税收的功能上,对于社会公平的维护和对经济效率的促进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几个功能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总的来说,要成体系、成框架地思考税制改革的每一步,“要下大棋”、“走远路”。

第二,效率功能的发挥上,要改变过去“通过减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扩大总需求”的改革思路,而是更多考虑税制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激励作用。要借此提升厂商的有效供给能力和个人的人力资本积累。同时,要着力降低我国宏观税负。我国2014年总体宏观税负大致为37%,绝对值虽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考虑到我国在低福利、低公共品公共服务供给的情况下税负达到了这个数额,说明我国宏观税负还是偏高。如果能够借本轮改革的东风降低企业和个人税负,不仅在需求侧将有力地刺激消费,在供给侧更能减缓劳动力价格上升的速度,缓解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上升的压力,提振企业有效供给能力。从而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税收公平功能的发挥更是今后税制改革的难点。现代税制的显著标志是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占主体地位,但在我国,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70%强,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未超过7%。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地位过弱违背了税收的纵向公平,不利于税收公平功能的发挥。因此在未来的税制改革中,应当把个人所得税作为重点税种和今后税制主体的发展方向;同时要降低生活必需品的间接税税负,因为越是低收入者,其“恩格尔系数”就越高,这有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要培养公民的权力义务意识,根据公民享受的公共服务确定其应承担的税负,使全社会有能力纳税的成员真正成为公共服务和公共品成本的承担者。

最后,要明确和规范中央——地方的税收关系,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同时要加快税收的法制化进程。我国地方政府有着比较宽松的税收自由裁量权和税收优惠的权力。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故应当规范地方征税的权力。倡导良性的税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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