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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法中的亲属拒证权

2018-10-16刘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八十八条提出了被告的某些近亲属享有了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该规定是证人作证制度的一大突破,体现了刑诉法中人权价值观的注入,但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争议,有待更好的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 亲属拒证 证据制度 强制出庭

作者简介:刘龙,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40

一、亲属拒证权及相关内容

(一)证人拒证权的概念

这里简要介绍一下证人拒证权。首先,所谓证人,是指知晓案件相关情况的自然人,并且在生理及心理上具有作为证人的资格,证人到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所谓拒证权,在刑事诉讼中是指享有证人资格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在特定的条件下拒绝充当证人或者对某些问题享有拒绝陈述的权利。

(二)证人拒证权的特征

证人拒证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人拒证权采用的是法定主义,必须用法律明文形式对其范围、内容、例外等进行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方享有拒证权利。

2.拒证权本身具备权利属性,因此在出庭活动中相关的证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择放弃,从而提供相应的证言证据,参与到司法活动当中。

3.证人拒证权大多具有身份要求,一般规定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证人正是基于这种关系或身份,证人才可以依法拒绝出庭作证。

(三)我国亲属拒证权简述

我国亲属拒证权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延伸而来,此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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