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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

2018-10-16张红晓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摘 要 随着国内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典的不断修正,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但是,由于对相关理论概念的定义模糊,对标的的解释不同,也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声音。就刑法第五章来说,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广大学者对于该客体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客体本身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财产权益。而在刑法的不断修正中,侵犯财产罪所囊括的内容越来越多,而这也就促使当前我们在侵犯财产罪中所提出的本权说(所有权说)、占有说等与现今的司法现状出现了一定的摩擦,无法与当前的司法实践无缝连接。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对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进行分析,并讨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

关键词 侵犯财产罪 占有说 客体分析 刑法

基金项目:河南警察学院2018年度调研课题“寻衅滋事治安违法现状与处理对策研究”(HNJY-2018-3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红晓,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39

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于侵犯财产的客体定义不同,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定义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就是当前较为主流的所有权说。在这一论调中,所有权人有对自身的合法财产进行处置的处分权,而这也是所有权者最核心的权能,如果所有权者的财产受到侵害,那么就会构成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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