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身份的权利附加
2018-10-08姚尚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行政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农村
◎姚尚建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上海 201620)
城市化意味着人口的城市准入与公共政策的改变,因此城市化首先是一个政治过程,“对于政治行为,一般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描述: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以及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的程度”[1]。同时,城市化还体现为一个社会过程,“城市化不只是一个建造过程,还是一种实现共同利益的方式——建造者、使用者以及居住者一同设计、建造和管理,并协调相互利益。这意味着,城市化就是通过建筑来创造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生态。城市体系是城市化登峰造极的产物,也是第二种主要的城市建造方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城市体系既包括已有的城市建设,也包括通过三线工程建设形成的城市,这些城市背后的政治结构与权利赋予成为中国城市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城市体制的等级结构
(一)城市政治等级的确立与变迁
长期以来,中国的城市往往是政治推动的产物,而秦汉时期尤为关键。秦始皇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即在全国推行郡县制;汉初,高祖刘邦即令“天下县邑城”,从而在制度上确立了全国性的郡县城市体系[3]。在郡县制格局下,一些重要的城市分别成为各级政府的治所,从而奠定了长达2000余年的城市政治等级基础。虽然在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实施过短时期的城市自治,但是基本上没有撼动中国城市等级的政治惯性。
1949年,中国共产党获得革命胜利,从而构建了自身的城市体制,这一体制本身既来自传统,也来自政治集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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