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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强制报告义务,你注意到了吗?

2018-09-30魏艳丽

云南教育·小学教师 2018年4期
关键词:监护监护人职责

魏艳丽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存在较大的差别,在遭受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时很难自己主动向相关机构报告并寻求帮助。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儿童保护系统中,学校和教师的作用一直备受重视。为了保障儿童的安全,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了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医生、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人员和专业工作者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有义务向权威部门或儿童保护机构报告。目前,我国也已经通过立法确立了这项制度。对于教师来说,发现学生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情形时及时报警已经成为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强制报告义务”。义务意味着该项职责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情形教师必须报告

1.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发现学生遭受性侵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针对儿童的性侵害主要是指侵犯儿童性权利,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既包括有身体接触的性侵害,例如强奸、猥亵,也包括没有身体接触的性侵害,例如引诱儿童卖淫,组织、操纵儿童卖淫以及向儿童传播淫秽物品,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性侵害的作案人员有陌生人,但是根据相关统计,熟人占到了近七成,例如家庭成员、亲属、老师或者邻居等。不仅女童容易遭受性侵害,男童也会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3.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监护侵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学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根据该《意见》,监护侵害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7)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4.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如果不报告会有哪些后果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單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四、学校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学生受到监护人侵害后,学校除了有及时报告的义务,还包括以下义务:

1.到场义务。公安机关在办理监护侵害案件,收集固定证据时,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通知其他监护人到场。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未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以及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到场。因此,在公安机关取证时,学校有配合调查、到场的义务。

2.接受安置义务。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因此寄宿制学校有对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学生提供临时照料、安置的义务。

3.起诉的权利。如果学校发现监护人有上文提到的侵害未成年学生权利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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