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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逼辞”,宝妈怒打官司维权成功

2018-09-29颖子

女性天地 2018年9期
关键词:房山区试用期劳务

颖子

莫须有的“考核”成为拦路虎

2016年8月15日,28岁的北京姑娘汪晓丽通过求职网站来到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聘。此前,她做了多年文员,生完大宝在家待了两三年,她决定重新找份工作,让生活充实起来。

汪晓丽的谈吐和工作经验,让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十分满意,双方当即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即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過了试用期便可转正,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随后,汪晓丽被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担任会议服务员。

汪晓丽在工作上不敢有半点马虎,认认真真做好本职工作,在例会上多次受到领导表扬。一次,用工单位要举办一场大型会议,考虑到汪晓丽心细,主管便把这个任务交给了她。汪晓丽生怕弄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辛苦了一周,总算圆满地完成了任务。很快,试用期结束了。在此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没有提出什么要求,汪晓丽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已经是正式员工了。

试用期一过,刚好是国庆假期,汪晓丽正好可以休息几天。假期第二天,她早上起来觉得肚子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得知,自己已怀孕一个多月了。

2016年10月8日,来到用工单位后,汪晓丽第一时间就去找了经理,向经理报告怀孕这事,并且表明不会因为怀孕而影响工作。经理没有多说什么,只是让她先去工作。

当天下午,劳务派遣公司打来电话,通知汪晓丽回劳务派遣公司参加考核。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小型会议室内,一位杨姓经理递给她一张试卷:“这个是试用期后的一个考核,你先把这份试卷做了。”汪晓丽看了看四周,只有她一个人,便说:“之前我没有收到任何消息,更没听说过试用期结束后考核的事,除了我,还有其他人吗?”杨经理不耐烦地摆摆手:“每个人都要参加,这是对员工的一项基本考核,只有通过考核,才能正式上岗。”汪晓丽不敢多争执,拿起卷子开始答题。做完卷子后,杨经理让她回去等消息。

表现优异却被辞退

此后,汪晓丽又在用工单位工作了两天。这两天,不管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都没有找她,汪晓丽悬着的心稍稍松懈。她觉得,让她继续上班应该算是考核通过了。哪知道,2016年10月13日,杨经理打来电话通知她去趟劳务派遣公司。到了之后,杨经理递给她一份解聘合同,让她去用工单位那边办交接手续,把门禁卡留下就可以走了。汪晓丽认为这事是因为怀孕而起,肯定是劳务派遣公司联合用工单位找机会把她赶走。

杨经理说:“根据综合考评和用工单位反馈的意见,你没达到他们的要求,所以不能继续留下来。”汪晓丽不服气:“我想问下咱们这边考核的标准是什么?是我平时工作不到位,还是说那份试卷没有及格?”“除了试卷考核,还有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可是在我入职前,我并没有接到过任何有关考评的通知,如果您对我不满意,为什么在试用期结束后还继续让我工作?”

杨经理说:“本来考核就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可恰好遇到国庆假期,所以才拖延了,但不代表考核不作数。当初你来面试的时候,我就再三跟你确认过,你有没有怀孕?你说没有,现在又说你怀孕了,这是不是一种欺骗?”汪晓丽气得浑身发抖:“我来的时候确实不知道自己怀孕了,但就算我怀孕了,也绝不会影响工作。”杨经理说:“不管怎么说,考核不通过,只能终止合同。”

离开经理办公室,汪晓丽并没有去办理离职手续,她愤愤不平地想,自己虽然才干了一个月,但一直兢兢业业,没出半点差错,难道因为怀孕就能抹杀这一切?如果各个都得这样,谁还敢怀孕。汪晓丽越想越难受,她暗下决心,一定要把这事掰扯个明白。

之后,汪晓丽跟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沟通过多次,但两家单位相互推卸责任,多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汪晓丽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生育津贴两万元。经过审理,房山区仲裁委驳回了汪晓丽的仲裁请求。汪晓丽不服,将劳务派遣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用工单位作为第三人一起到庭。

为了搜集更多的证据,汪晓丽每天都在外奔波,她旁敲侧击,打听到劳务派遣公司从未对员工进行过类似的考核,所谓的考核只是针对她个人。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怀孕,并且是在试用期结束后才知晓,汪晓丽在律师的陪同下,请求医生给她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诊断书。

劳务派遣不是责任转嫁

光有这些还不够,汪晓丽担心在法庭上劳务派遣公司抓住“考核不通过”这条理由不放,而不承认是因为她怀孕才辞退她。要想证明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表现一直很优秀,汪晓丽请求和她一起工作的同事李燕帮她作证。

2016年11月22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汪晓丽陈述道:“我于2016年8月15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担任会议服务员,约定好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试用期。在此期间,用工单位对我的工作并未有质疑,不仅没有质疑,反而夸赞有加。而在知道我怀孕之后,劳务派遣公司则要求我参加从未组织过的考评,并以考核未通过为由单方面将我辞退。”

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我单位与汪晓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定位定岗的。之前,我们约定好,如果汪晓丽不能达到用工单位的要求,合同自然解除。”汪晓丽的代理律师立即追问道:“如果当事人表现不好,为什么在这一个月的试用期内不通知?10月8日,汪晓丽继续到用工单位上班,而两家单位均默认了她来上班这一事实,这代表她已经通过了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试用期在前,怀孕在后,这一事实推翻不了。”

随后,用工单位出具了《物业管理部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价办法》和《试用期员工考核评价表》,用这些来佐证汪晓丽没有通过他们的考核。

针对这些,汪晓丽的代理律师再次进行了反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地约束员工,应具备三个条件,即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合法性、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应向劳动者公示。而用工单位提交的《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价办法》,全篇未出现任何单位名称及签章。很显然,在本案中,用工单位的这个考核评价办法,在内容及制定程序上与法律规定完全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汪晓丽公示或告知过,因此,该办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无效的制度对员工来讲,当然不适用。”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和汪晓丽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于汪晓丽要求的生育津贴补偿,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和用人单位沟通。判决结束后,劳务派遣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0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原判。

2018年年初,汪晓丽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她生育津贴、补发工资、产检费用等共计6.5万元。最终,经双方协商后,汪晓丽拿到3.1万元的赔偿金,她的维权之路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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