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9-26苏茜
山东青年 2018年4期
苏茜
摘 要:《行政许可法》颁布至今已经十多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和社会主体的复杂多样,人们对实践中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存在疑问。通过对法律上主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类型的研究,报告了实践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乱象,并进而引发对行政许可权权力配置的思考,认为在没有行政许可制度设计之下,通过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法,解决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应尽快回应社会管理需求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权;权力配置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除了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机关,其他主体是没有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混乱现象。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质量不断上升,为了方便出行,人们越来越多的购买电动自行车来改变自己的出行方式,使自己的出行更加便捷,但是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就电动自行车的种类划分制定明确的标准。由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不统一,使得日常生活中极大多数的电动自行车无法通过登记取得上路资格,但交警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又不能一律采取扣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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