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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析

2018-09-21邱越贤

中国市场 2018年20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建议问题

[摘要]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广,涉及纳税对象多,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均衡财富收入的有利工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争论越来越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难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公平性受到质疑。为适应社会发展,与国际制度接轨,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构建更加科学、公平、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改革;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0.151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变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出现于民国时期,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当时国民收入水平较低,并未实际开征。直到1981年正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税率历经多次调整,至2011年9月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延续至今。在2018年3月5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且增加专项扣除项。

2 中外个人所得税体系对比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美国于1862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比我国早110多年。个人所得税是美国联邦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个人所得税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50%,占GDP的比重超过8%,而我国2017年这两项比例仅为8.29%和1.45%。

在所得额可扣除项目方面,我国针对不同项目给予不同扣除限额,如对每月工薪所得可扣除35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要复杂得多,对扣除项目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通常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扣除方式,标准扣除一般对中低收入人群较为有利;分项扣除一般适用于高收入人群,如对医疗费用、慈善捐款、偶然损失等给予相应扣除,除此之外还有个人宽免额与税收抵免款。由此可见,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可扣除项目的规定更具弹性,可扣除项目更多,但美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却更高,故可扣除项目多少、可扣除金额高低并非征税多少的主要原因。

在税率方面,我国根据不同所得项目,实行最高45%的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方式。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所有应纳税所得均实行10%35%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而言,我国税率更复杂、等级更多、税率更高,理论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不应与美国相差如此悬殊,剔除美国纳税主体中富人比例较大因素之外,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征税范围是否全面、税制是否合理、监管措施是否有效。

3 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3.1 征税范围不够全面,纳税途径单一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稅制,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11项所得征税。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收入日趋多样化,分类税制难以涵盖所有类型收入,难以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如现代新兴的网络主播、旅游体验师、网游陪练、形象指导等,该类职业更偏向于个人自由职业,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未予定义,且自由职业者缺少有效的纳税申报途径,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有效申报途径,而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者亦较少。

3.2 分类税制不合理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普通工薪阶层,其收入来源单一,所需缴纳的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容易监控。而对于收入来源途径较多的富人,个人经济收入通常涉及隐私,容易降低税源透明度,由于分类课征各项目税率不同、扣除金额不同,则可以有办法不交税或少交税,并且对多途径收入人员缺乏有效监控,较难获得其真实收入水平,也造成税负不均,丧失调节社会收入结构功能。

3.3 起征点过低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提高,每月3500元难以满足公民日常生活所需。自2011年至2017年,我国GDP逐年增长,金额已经翻了一番,人民消费能力自然水涨船高,而起征点自2011年至今一直没有变化,早已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

3.4 税率等级过多,级次间距过窄

目前我国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以内的分为三个级次,分别为3%、10%、20%,下一级税率较上一级税率分别增长7%、10%,而对于超过9000~80000元的部分,则每级递增税率5%。如此一来,中低收入人群收入超过税率变化临界点时,将明显感觉到纳税负担加重,这也是工薪阶层普遍感觉纳税负担重的原因之一。税率等级过多,级次间距过窄,且低税率等级变化较大,不利于公平纳税。

3.5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我国对纳税行为的监管更偏向于源泉扣缴,而源泉扣缴执行情况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仅规定五种行为需由个人进行纳税申报,未全面推开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且对申报的收入缺乏有效监督,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4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4.1 扩大征税范围,增加纳税途径

随着时代发展,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应与时俱进,更宽范围地涵盖所有收入类型,增加新兴的各种形式的个人收入所得,不止包括现金形式的,包括各类非现金形式的补贴,开放并加大宣传纳税申报途径,使税基更加全面和便捷。

4.2 分类税制逐步向混合税制过渡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实行综合税制,但该征税模式需要税收机关拥有较高的征管水平、公民需要较强的纳税意识,暂不适应我国国情。我国可以逐步建立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先按照现行的制度对公民收入分门别类征税,一定时期内再汇总公民所有收入情况,制定综合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款,多退少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多途径收入人群分散收入来逃税漏税的行为。

4.3 调整扣除标准,建立动态机制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增加专项扣除项已是势在必行,也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在此基础上,还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起征点与专项扣除项进行测试,按照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公民收入及消费情况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起征点与扣除项。将各地区个人所得税税款、各地区公民平均收入以及各地区GDP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起征点与专项扣除在各地区的适用情况,避免出现当期制定的标准过几年后又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情况。另外,我国各区域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区不宜选用同一固定金额的扣除标准,一线城市与三、四线城市物价水平存在明显差异,使用同一扣除标准显然不合理,也难以实现公平纳税的目标。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应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弹性政策,赋予地方税收自主选择权,避免“一刀切”的税收制度导致的众口难调等问题。

4.4 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纳税

将七级累进税率中的前三个级次合并为一级,并拉开后面各级次间距,税率档次定位五档,合理制定各级税率,以调节不同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调动国民工作热情,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4.5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征税效率

可以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手段,制定适合我国基本情况的方式:一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增强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二是全面建成纳税申报制度,目前我国纳税人本身对纳税环节参与度较低,除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需要自行申报外,其他低收入人群也应当自行申报,培养公民纳税意识;三是建立个人信用机制,将其与个人信用挂钩,对居民纳税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不良纳税行为记入档案,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评分,对其一定时期的贷款、消费、求职等活动予以适当限制,使居民形成良好纳税习惯。

[作者简介]邱越贤(1971—),女,汉族,广东惠阳人,中级会计师,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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