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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潜在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8-09-21罗瑞芳李茂

中国市场 2018年27期
关键词:经营模式四位一体农业

罗瑞芳 李茂

摘要: 文章以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峰台村为调研对象,在系统回顾已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市场”四位一体的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的内涵与特点。但是这种经营模式存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农地非农化建设”倾向,农民难以充分享受农地规模经营收益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地流转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等措施来解决。

关键词:农业; 经营模式; 社会保障体系

1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健全,以及工业化逐步加速,采用传统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逐步凸显了比较收益偏低、生产成本高、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劣势,农民直接生产意愿降低,农村土地抛荒特别是耕地抛荒现象较为严重。为应对农业生产的困难,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壮大,我国很多地区通过长期摸索,积极创新,逐渐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市场”四位一体的新型经营管理模式。

这种产权式经营模式的运作有几个关键环节:(1)村集体以租赁、置换等形式将农民分散的土地及其承包经营权统一集中起来;(2)村集体将整合的耕地、林地及其经营权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寻找专业合作社和经营企业,与选定的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经营合作协议;(3)基本合作方式是,由企业出资销售,专业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设施大棚,再将大棚以成本价租给农户,采取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回收、统一销售的方式进行经营;(4)合作企业对产品进行包装加工,形成产品品牌,并与大超市、大市场签订合约,保证产品销路,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学术界也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李敬、王定祥、周长春(2003)指出“四位一体”的农业经营体系有助于解决农民在投资农业生产中面临的多种困难,并就“四位一体”的内涵、运行机制及与农业教育、农村金融和农业发展的关系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设措施。王建忠(2007)以浙江开化县农村为实际考察对象,系统分析了“四位一体”农业经营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优势和遇到的问题。张扬(2014)则着重分析了在当前信息化和产业链高度延伸的时代,如何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的制度优势,他提出应该充分引入信息化和产业化手段,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主导优势产业,增强产品竞争力。易慧珺(2016)利用博弈论知识,详细分析了“四位一体”经营模式的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还发现“四位一体”的经营方式有助于提升农户地位,相关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从已有研究来看,大都以理论为基础出发点,采用概念演绎的方法对这种农业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对它的不足与风险分析得还不够深入。本文尝试从实际案例为出发点,通过调研去发现“四位一体”农业经营模式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性建议。本文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峰台村为考察对象,深入分析此种农业经营模式存在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原则和具体对策,以冀推动相关领域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2 “四位一体”农业经营模式存在的潜在风险

峰台村位于平谷区西北端,2016年人口总数约为1900余人,常住村民400余户。该村主要以农产品生产为主,优势产品是洋菇,葱,大蒜等。为更为有效地发展村域经济,该村在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逐步尝试“公司+合作社+农户+市场”四位一体的新型经营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土地产权分散,无法规模经营的问题,推动了农业的集约化生产,特色农产品产量有了大幅度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有了较大改善,农产品生产的总体成本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随着这几年北京农产品市场缺口越来越大,该村的农产品销量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的势头,当地农民经济收益明显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明显改善。但也需要注意到,该村在“四位一体”农业经营模式运行中,也遇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已经呈现出“绕不开、躲不过”的局面,急需引起高度重视。

2.1 在农民生活保障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在实践中,为促进这种新的经营模式的推行,实现土地连片,企业一般都对农民作出保底分红和浮动红利的承诺,这实际上是由企业承担了全部经营风险。而农业经营中外部不可控因素较多,受自然气候影响程度较大,随机风险较多,农产品生产还存在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亏损,资不抵债等问题时,企业将很难兑现保底分红的承诺,农民将面临着基本生活无保障和失去土地的风险。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有可能演变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2.2 存在隐蔽性“农地非农化”的风险

集体土地入股后,决定土地经营方式的往往是企业。由于农业为一个充分竞争市场,农产品利润水平较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存在强烈的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项目的动机,以谋求“农转非”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一般的表现手法是借合作社之名规避法律,违规延伸产业链,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企业将大量流转的土地开发为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乡村酒店等。在调研中发现,村里很多蔬菜大棚都挪为他用,在上面建上了房屋,并用作非农业经营。这种情况也被纠正过,但屡禁不止。

2.3 农民收益存在隐形损失的风险

土地统一规划、连片整理,实行大规模机械化生产,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大大提升土地收益,获得超额的经济效益。但是农业毕竟屬于弱质产业,农地经营本身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而农民由于社会保障不足,基本上还完全依赖于土地保障,所以其风险承受和抵抗能力相对较弱。因此,现实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时,通常选择不受经营状况影响的“保底红利”,即土地租金,而放弃了依入股份额享受浮动分红的权利,这导致农民将很难充分分享到农地经营中的大部分超额利润。

如果农民愿意为取得更高的收益承担更大的风险,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参与合作,那么农民就必须承担经营风险可能导致失地的风险。而在经营过程中,农民还将面临股份不能流通和抵押而导致的流动性两难风险。如果农民因退股而退地,势必影响土地规模的完整体性而不利于流转,土地合作社因之面临潜在经营风险;但不允许退股,农民利益又难以保证。因为在股权设置上,对土地股的折算、资金技术股的标准及其他股权的衡量都很难准确规定,对股权分配也很难科学设置。

2.4 土地统一经营方面存在政策障碍和法律风险

受政策法规限制,农村土地集中统一经营通常都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形式实现的,这就是所谓的“反租倒包”:村委会将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形式集中到集体(称为反租),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公司(称为倒包)的土地经营方式。但是《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都规定,“乡、村组织的反租倒包行为侵犯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制止”。这些限制性政策使农民集体实现统一经营的实践做法充满了法律风险。

3 “四位一体”农业经营模式的风险防范对策

3.1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在上述问题中可以发现,土地对于农民而言还有着较强的生活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土地经营创新最重要的外部条件就是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强化土地的资本功能。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和引导,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证,在市级层面可以先行先试,尝试给予政策扶持和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快建立覆盖面广、受益面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同时,保障农民生活水平稳定,维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3.2 规范农地流转,控制土地用途的改变

政府应当严格监控企业在农地流转和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拒绝以牺牲农民利益和土地质量为代价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第一,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使用土地的监管力度,并从体制上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依托绿色 GDP 系统改变传统的“政绩”观念,从长远目标考虑,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和适度开发;第二,建立农地流转项目责任追溯机制、建立土地破坏的综合评估机制,系统地考虑因土地性状变化对生产能力、生态环境和系统功能的影响,根据投资项目对耕地质量的破坏程度,让企业支付一定的复耕费,真正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3.3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管理模式的扶持力度

农业生产比非农业经营风险大,生产不稳定,经营效益难以保证,而农业又具有不可取代的社会效益,所以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护。一方面可以从信息、技术和人才上给予支持,提高农民系统防范农业经营风险的水平,提高农民风险管控意识,避免盲目经营、“扎堆”生产;另一方面可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财政、金融及税收等政策支持,如各级财政的支农资金、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税收优惠等,让农民在面对风险时有着较为牢固的保障。

3.4 强化风险防范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利益

发展农业现代化不应该以小农破产和边缘化为代价,因此,应当强化新型农业經营模式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保障和增进农民权益为政策取向。第一,建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减轻自然灾害与市场风险的影响,比如在农村积极发展相关的保险事业,建立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基金制度。第二,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和土地流转风险基金,保证金由土地受让者缴纳,风险基金由财政和土地受让方共同出资组成,防止企业经营不善破产而损害农民利益,保证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收益。

3.5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农民集体,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资格;其次,进一步完善农民集体与集体企业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规则,科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出租;第三,基于土地入股的复杂性,建议根据合作社法和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科学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具体规则;第四,可以引入信托工具,促进土地流转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建忠. “四位一体”农业服务体系的启示[J]. 中国集体经济月刊, 2007(10):163-165.

[2]李敬, 王定祥, 周长春. “四位一体”农业服务体系的构建[C]// 中国青年农业经济学者年会. 2003.

[3] 张扬. 论构建“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 中州学刊, 2014, No.209(5):50-55.

[4] 易慧珺. 基于公平偏好的农产品供应链“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博弈分析研究[D]. 重庆交通大学, 2016.

[5]浦徐进. 我国“公司+农户”型农产品供应链的理论模型和运作研究[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4.

[6] 陈锡文.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J]. 农村经营管理, 2013(12):6-8.

[7]姜长云.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如何实现中国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转型升级[J].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4(1):70-78.

[8]赵海.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涵义及其构建[J]. 中国乡村发现, 2013(1):48-50.

[9]韩长赋. 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J]. 南方农业, 2014(11).

[10]张洪胜.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 今日浙江, 2014(3):51-52.

[基金项目] 北京社科院2018年一般课题“京津冀产业协同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4004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瑞芳(1985—),女,内蒙古包头人,博士,副研究员,供职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方向:经济法、经济管理政策;李茂(1981—),男,安徽铜陵人,博士,副研究员,供职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市情调研中心,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国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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