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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2018-09-21呼琦

现代交际 2018年12期

呼琦

摘要:当前我国保理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但同时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约束,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裁判依据缺失,裁判随机性很大,甚至就同类争议不同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管辖权、债权转让和案由等问题是保理合同纠纷司法裁判中的常见问题。

关键词:保理合同纠纷 司法裁判 债权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2-0062-02

一、案由的缺失

我国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保理合同纠纷规定专门的案由,因此造成了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随机性较大,各法院未能形成统一的意见。笔者统计了2015年至2017年全国范围内高院以上的53个案件,其中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的有23件,以“保理合同纠纷”作为案由的有12件,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案由的有12件,“借款合同纠纷”3件,剩余的案由包括“其他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方面,由于并没有规范性文件对于保理合同纠纷案由进行规定,因此各个法院依照自己对案件的理解确定了案由;另一方面,保理合同本身就是一个较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任何一个保理合同纠纷必然存在一个基础合同关系,然后将债权转化成保理合同关系。“我国的国内保理业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并没有针对保理合同的专门法律法规,如果认为国内保理业务属于担保融资行为,则应该适用合同法借款合同部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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