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的具体体现
2018-09-21焦军平
现代交际 2018年12期
焦军平
摘要:我国商事立法的立法模式,历来是学者的争论焦点。对于究竟是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还是走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学者们历年来争论不休。研究商法的学者大都主张走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而研究民法的学者则大都主张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其中理由与论证各有千秋。笔者认为站在己方利益的角度看待问题始终不是客观的,这对问题的解决不但无益,反倒可能是有害的。随着3月15日我国民法总则的出台,我国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就已经明确,即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从其特点来看是商法原理及其深刻内涵等内容糅合在民法总则中。概括而言,民法总则在规定权利主体、客体、行为、基本原则等方面都采用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增强了民商总则的商法元素。然而,民、商两法的关系处理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届的重大悬案,我国对这两法关系应予以进一步明确确定,这样对我国民商法的发展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具体的明确应体现在今后的民法总则修订与完善中。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 12-0057-02
一、华山论剑: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我国的商事立法究竟是应该走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道路,这是历年来我国学者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虽研究商法的学者大都主张走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而研究民法的學者则大都主张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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