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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相关问题探析

2018-09-21黄崇亮

现代交际 2018年12期

黄崇亮

摘要:过度维权在性质上仍旧属于维权范畴,但其缺乏正确处理矛盾的方法手段,权利人不能在超出他人和社会的合法边界下行使权利,否则为滥用权利。滥用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罪论处的,其二者间的边界不应只看索偿金额,还应当关注维权手段、维权内容以及维权场合是否合法。

关键词: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罪 知假买假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2-0049-02

一、案例与问题

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当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私力救济方式维护受损权益的现象已不再罕见。我们固然提倡寻求公权力进行救济,但我们的社会太大以至于来不及充分对话,所以私力救济成为公民维权的一大选择,这也导致因过度维权而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频发。过度维权指行为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用的维权手段不当、索赔的数额过度等,或几者结合。过度维权并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之构成要件。但由于二者关联过甚,司法者对过度维权是否跨越界限演变成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上,尚存在认定混乱的现象。[1]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龙某在某超市采购了一包已过期的食品,食用后两人出现胃疼等不适症状,其以此向超市提出10万元赔偿金的要求,称若超市不肯赔偿便将此事曝光,超市随即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龙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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