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
2018-09-21尚梦晓
现代交际 2018年12期
尚梦晓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合理分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还推动了家事财产诉讼领域表见代理规则的确立。并对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的规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 证明责任 共同债务偿还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2-0048-02
一、对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
(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重新认识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4条的核心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大多数观点认为没有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仅仅以《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标准进行简单推定,而没有以《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根据,从举债的“用途”标准层面进行实质判定,从而导致对债权人的失衡保护。进而认为应当增加规定《解释二》第24条中的未举债夫妻一方的抗辩事由。[1]但若从规范体系化的角度出发,《解释二》第24条的核心问题在于,缺少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依据表见代理规定进行处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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