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辩护中法律方法的“反向”适用
2018-09-19孙杨俊
东方法学 2018年5期
孙杨俊
內容摘要:法律方法的适用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方法的适用不同,以辩护人为适用主体的刑事辩护中,法律方法适用具有“反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分别以无罪或罪轻的“既定”结论和“无罪推定”原则为法律方法适用的起点与依据;以确定辩护的目标、反驳控方小前提、倒推出利己大前提并影响法官定罪量刑为适用的路径与方式;以监督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控辩相长”作为效果与目标;并且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并不会对刑事辩护中法律方法的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辩护律师角度了解不同法律职业者在案件处理中的思维方式与法律运用特点,有助于促进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关键词:刑事辩护 法律方法 “反向”适用 法律职业共同体
尽管学界对法律方法的研究日益关注,但关于法律方法的确切含义及其适用仍然莫衷一是而呈“百家争鸣”之势。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具有某种契合,在对法律方法关注之前,两者之差异往往为人们所忽视甚至将两者等同。事实上,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有着本质区别,除了某种契合外实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前者着眼于法律的运用而后者更为关注法学的研究。笔者所论法律方法取司法方法之义,主要探讨司法过程中的技术,寻求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衔接以及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技巧。
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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