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反思
2018-09-19王恩海
东方法学 2018年5期
王恩海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展开的协商,是量刑情节的一种,其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可以累加适用,但吸收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这一量刑情节。侦查机关不应该是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如何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该制度得以顺畅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降低审前羁押率,适用的罪名限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罪名,刑罚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法庭审理的重点在量刑而非事实认定。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自首 认罪态度好 值班律师 量刑规范化
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修正意见。同时,刑法学界和刑诉学界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了深入讨论;〔1 〕各试点单位也在稳步推进,但仍有一些基本问题尚待厘清,笔者就此展开讨论,并就《修正案》相关条款予以评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量刑情节关系不清
2016年1月16日“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一般认为,该制度的落脚点在“从宽”,〔2 〕从实体法上而言,其属于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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