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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

2018-09-19高海

东方法学 2018年5期

高海

内容摘要: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中呈现的同案不同判及其司法逻辑规则引发的现实困境,主要缘于“房地一体”下房屋可以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之间的冲突与妥协。目前学界提出的法定租赁权和集体赎买方案均无法有效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而在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蜕变、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与抵押的语境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宅基地开发权价值凸显的推动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正当性。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现,既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由户内流动的集体成员改造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或受让人、将期限改为与集体成员身份解绑的固定期限,又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继承人应否支付使用费无关,也不宜剥夺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权。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集体成员 房地一体

一、问题的提出

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较为混乱,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对此,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化梳理,以便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

第一类是以宅基地使用权系“户内集体成员共有,不属于个人财产”为由,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案例。该类案例往往以“宅基地是分配给以户为单位家庭集体成员共同使用,不属于个人财产” 〔1 〕,“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 〔2 〕为由,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当户内最后一个集体成员死亡时,宅基地应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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