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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国有”之辩误

2018-09-19李凤章

东方法学 2018年5期

李凤章

内容摘要:土地开发权国有带来严重弊端,土地开发权不应国家垄断。对土地的限制,无法证明开发权的国有化;很多限制,只不过是私法上妨碍禁止的体现,是财产权内在的义务。当土地被禁止开发建设时,其开发权的承认和保护主要体现为国家的补偿。英国1947年的开发捐制度,早已被历史所否定。现有的规划义务制度,虽然涉及费用的缴纳,但该费用只不过是社区基础设施费,并非开发权的对价。开发权国有化的所谓英国经验并不存在,而且,其保护农民利益和涨价归公的理由也不成立,其更是罔顾了国家对开发权去除国家垄断,赋权以土地权利人的实践努力。

关键词:土地开发权 开发权国有 英国城乡规划法 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开发权问题一直是近年学术研究的热点,但感觉少有说透的论文。或者是概念间关系的不清晰导致了问题的模糊化,或者是英国资料的以讹传讹导致了制度借鉴上的误入歧途,或者是方法论或者理念上的有待商榷,以至于主张开发权国有论者大有人在。〔1 〕由于开发权的归属涉及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与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具体农民或者农户之间的关系,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性质的理解,笔者限于篇幅不予展开,本文的目的主要在于驳斥土地开发权的国有论,澄清导致国有化误区的一些错误认识。

一、土地开发权国有:中国的制度现状及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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