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刑法规制的应然选择
2018-09-19徐翕明
东方法学 2018年5期
徐翕明
内容摘要:“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空间内,公民可以自由支配个人的私密事情,并且不被他人知晓、集中整理并传播以及不经同意而公开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认定为“财产权凸显说”更符合网络空间内经济属性的扩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其司法解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但存在以下问题:“出售”与“提供”的关系不清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涵不具体,第3款的刑罚设置不科学,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不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规制路径应从以下方面落实:确立隐私权独立的刑法地位,增设侵犯隐私权罪,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完善刑法处分方式,增强“网络隐私”保护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财产权凸显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规制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与发展,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其内涵与外延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网络隐私权”正是当下网络变革的新兴产物。相较于传统的侵犯公民隐私行为,运用网络手段实施的显得更为隐秘,一旦发生,对个人往往造成精神的恐慌、内心的不安以及更加严重的财产损失。〔1 〕可见,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俨然成为互联网技术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那么,如何理解“网络隐私权”,进而落实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规制,就成为一个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拟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53条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对当下中国“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展开研究,以求教学界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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