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与刑事诉讼变革:以“快播案”为视角
2018-09-19谢登科
东方法学 2018年5期
谢登科
内容摘要:电子数据是网络信息时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它既不属实物证据也不属言词证据,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类证据”。传统刑事诉讼规则是以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收集使用为基础来设置,它们能够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进行有效规制。电子数据的存在形态和取证模式与传统证据存在较大差异,其收集和使用对传统刑事诉讼规则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在电子数据收集和使用中,存在第三方存储电子数据的常态化与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特定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数据的海量性与刑事证据收集的特定性、电子数据所处互联网络空间的交互性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类型化、电子数据及其存储介质的技术性与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等矛盾。因此,有必要以电子数据收集和使用为基础对现有部分刑事诉讼规则进行变革。
关键词:电子数据 取证主体 证据能力 权利保障
一、问题与路径
科技发展会带来法律变革,法律规则亦应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变革。在刑事诉讼领域,科技的长足发展亦导致证据形态和取证方法的变革,进而带来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应调整与变革。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注意到电子数据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对刑事案件处理的重要性,在该法第48条第2款将其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令人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保护和使用等环节予以关注和规范,而传统刑事诉讼规则并不能有效适用于电子数据这一新兴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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