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优化
2018-09-17李晓倩
江汉论坛 2018年6期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构建的小额诉讼制度寄托了立法者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法院“案多人少”困境的期待,但这与“弥补正式司法程序在便民诉讼方面的缺陷”之制度价值背道而驰。涉及公民私权的法律制度欲有效运转,不仅需要制度设计者的智慧,也需要制度实施者的推动,更需要制度利用者的认可和配合。当前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对相关当事方的激励效果,制度实施者与制度利用者均表现出谨慎消极的态度,小额诉讼制度遭遇适用困境。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优化,应当回归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运作机理:一方面,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告可以在起诉时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一方面,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的衔接机制。只有兼顾内部制度结构和外部制度配置的改进,方能实现小额诉讼制度的功能预期。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主义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04)子课题“大数据时代下的诉讼形式变革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6-0134-07
引言
诉讼标的所涉金额大小对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具有重大影响。诉讼标的所涉金额愈大,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愈高,随之愈期望法院配置完整且严谨的程序以获得公正审理的保障;而诉讼标的所涉金额愈小,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期待则愈高,不愿忍受漫长的诉讼周期而更加倾向于以较低的诉讼成本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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