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正当性证成
2018-09-17陈琦
江汉论坛 2018年6期
摘要: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需在调解和诉讼之外引入仲裁。确立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可以更好地推进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发展,减少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我国医疗纠纷仲裁从实施到现在,发展缓慢,究其原因在于医疗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不明确。域外主要发达国家均认可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在判断可仲裁性时主要考虑争议的经济利益和可处分性,并以公共政策为限,但对公共政策进行限缩解释,可仲裁性的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关键词:医疗纠纷仲裁;可仲裁性;财产性;可处分性
中图分类号:D9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6-0128-06
一、问题的提出
严重且多发的医疗纠纷是我国医疗健康领域所面临的重要社会矛盾和问题之一。不断出现的医疗纠纷侵蚀着原本和谐友爱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医闹”事件频发,甚至出现伤医、杀医等极端暴力事件,医生、患者的生活质量都受到严重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受到严重侵害。医疗纠纷解决渠道不畅是造成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升级的原因之一。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我国当下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是调解和诉讼。但是,调解结果不具有终局性,暂时的和解反而可能会为日后进一步的纠纷埋下隐患;诉讼则程序较为繁琐、耗时太长、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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