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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性法律语言的翻译原则

2018-09-14麦芷翎

北方文学 2018年18期
关键词:翻译原则模糊性刑法

麦芷翎

摘要:法律语言追求严谨精确,但法律条文以语言为载体也不可规避语言的模糊性,且模糊性语言在刑法条文中大量存在。文章以刑法英译本为例,认为译者应本着以立法者的原意为出发点、功能对等和适度补偿的原则,才能恰到好处地将条文中模糊性语言进行语际转化。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翻译原则;刑法

一、引言

作为一部惩治犯罪、实施刑罚的部门法律,刑法条文则更加讲究语言的精确性和严谨性,但在条文中存在大量内涵和外延不清晰、不确指的模糊现象,大致表现在:(一)概念模糊,如“行凶”、“强制猥亵”、“侮辱”;(二)程度模糊,如“罪行极其严重”、“必要的限度”、“情节特别恶劣”;(三)范围模糊,如“造成严重后果”、“不应有的损害”等。可见模糊性语言在刑法条文的作用不可忽视,与精确语言相辅相成,从而促使条文更加严谨、周密。

二、模糊语言的翻译原则

如前所述,刑法所使用的语言体现着明确性与模糊性两个特征。明确性则要求译者恪守“信”的准则,即忠实地把原文的思想准确无误地传达出来,那又该如何应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呢?

(一)把握立法的原意

刑法条文的语言模糊性普遍存在,且较多体现在语义上的模糊,如何恰如其分地选择准确的词汇、合理的句式结构往往成为翻译的难点。笔者认为采取任何翻译策略之前,首先要抓住立法者在制定条文的本意。例如《刑法》“领域”概念,这一概念的本意不局限于一国的领土还包括领空、领海,故译成“within the territory or territorial waters or spa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再如《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anyone who commits the crime of seriously undermining public order by intentional homicide,rape,arson,explosion,poisoning or robbery)

此处的“等”只是用于将罗列的内容进行收尾,充当虚词的作用,故译文中将“等”字略去不译。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只有正确理解条文的意图,才是译者做到“信”的基本前提。

(二)功能对等

法律语言的翻译不仅是语言符号的转换,而且是不同法系之间的思想转换。当面对条文中的模糊语义表达,译者也应使用适当的对等语言来再现原文的特征,实现意义上的功能对等。而且“对等”不应只停留在词句层面,还能与条文的实际用途相契合。如说起杀人罪,人们自然就联想到murder,manslaughter和 homicide。murder是指有预谋的蓄意谋杀(the unlawfu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with deliberate intent to kill),manslaughter则指非蓄意谋杀(the unlawful killing of another without intent to kill,either voluntary or involuntary),也就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homicide则泛指所有的杀人行为(the killing of one person by anther)。刑法分则的条文旨在评价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追究责任。而murder 和manslaughter的内涵不仅包含了不法行为,而且包含了对行为的法律评价,也就是包含了法律责任。因此,将刑法分则里的故意杀人罪译成homicide从语用的角度上实现的功能对等。

(三)适度补偿

由于两大法系在司法制度、法律渊源、诉讼程序、法律价值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刑法条文中也存在许多别具一格的表达和术语,如:“责令具结悔过”、“收容教养”、“徇私枉法”、“管制”等。如果仅仅按照字面翻译则会产生模糊现象,因而针对某些模糊性表达,译者应本着适当补偿的原则采取释义、增译、具体化的手段才能规避上述问题。如《刑法》46条中的“改造”仅翻译成“reform”则就失去我国狱政管理通过劳动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防止犯人在犯罪的目的,因而译成“reform through labor”显得妥当。

总之模糊性语言的作用不容小觑,可作为明确性语言的补充,使得条文更加严谨、灵活、可操作性强。当面对内涵和外延不确定的模糊性语言,译者应本着以立法者的原意为出发点、功能对等和适度补偿的原则,才能避免概念的不对等、内涵差异、信息缺损等翻译现象。

參考文献:

[1]John Gibbons.法律语言学导论[M].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7.

[2]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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