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危机及应对
2018-09-13彭中遥
当代经济管理 2018年8期
摘 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公私双重性、社会公益性和政府依赖性的法理意涵,能够较好达到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和救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功效,有助于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于2013年开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试点实践已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则的缺位。因此,构建起一个体系健全、内容丰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破解试点僵局的必然选择。然而,正在构建中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着正当性、有效性、规范性和技术性危机。亟须通过法律体系构建、监管体制改革、核心内容明确和配套机制创新等法律措施来应对这些危机,以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践的稳步、有序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危机;法律应对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8)08-0089-09
2007年12月4日,我国开始以自愿险的方式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试点工作陷入到“叫好不叫座”的僵局。为打破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僵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因应而生。2013年1月21日,原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尝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导各省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开展试点工作。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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