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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需求为导向优化质量制度供给为市场主体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

2018-09-12郭亦鹿何云福

上海质量 2018年8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质量

◆ 郭亦鹿 何云福 / 文

“产品”是市场主体“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怎么“管”、怎么“放”、怎么“服”,与市场主体的利益切身相关。当前,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在质量工作领域大有可为。我们要把市场主体的需求作为质量工作的努力方向,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市场主体质量制度供给,不断提升质量监管水平、质量服务能力,让市场主体活力充分迸发,为上海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好环境、提供更有力支撑。

一、重构适应市场主体的质量制度,提供清晰可预期的市场规则

《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制着市场主体的行为活动。可以说,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较为齐备。但是,由于市场行为的复杂多样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难免出现交叉,乃至存在市场执法“选择性”适用问题。譬如市场主体的一个产品标示内容虚假行为可以用《产品质量法》进行约束,也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约束。行为规则的不明晰,对应地造成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适应市场主体的需求,结合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通过规则再梳理,找到符合市场需求的内在规律,形成系统、明确、一致的市场监管规则,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好基础。

就质量制度的供给而言,需要打破原有架构,融入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设计中,通过制度发展完善,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产品质量领域,《产品质量法》采用的立法方式是对生产者、销售者分别制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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