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史实”与“史识”
2018-09-11孙文睿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4期
孙文睿
(725000 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 陕西 安康)
如果我们用西方的法学概念和法学结构来研究中国的法制史,就会造成史实和史识的混淆,如果我们仍然没有作为,就会让史实被史识所掩盖,要想区分好史实和史识,需要我们以现代的思维辩证的来看传统的法律文化,而不是用现代的思维方式去改造中国的法律文化。用西方的法制来类比中国的法制史,因为没有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会造成无法真正研究中国的法制史,所以我们在对法制史进行研究时,一定要有学术作为基础。
1 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
法制史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其形式表现为“国家与法权历史”也被列入当时的法学课程,后来有人提出要将它改名为“中国法制史”,但是这项提议没有通过,中国法制史学会的成立才将名字变更过来,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发展迅速,也拿出了丰富的研究成果,1997年确认了以1984年编的教材为体现的学了体系,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现了中国古代部门法史,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在丰富的文化成果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本中国法制史教材是《中国国家与法制历史》,但是还没有广泛的被使用,《中国法制史》这本教材才是我们国家第一本统一的教材,其内容包括多种研究方法:历史学,政治意识形态,制度学等等,这些研究方法也是我们传统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与历史学的研究方法相同,从事历史学研究的学者可以不需要再经过额外的学习而从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但是,中国法制史和历史学都有各自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他们是两门独立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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