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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18-09-11孙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4期

孙 涛

(231131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 安徽 合肥)

最近央视曝光的一起刑事案件引起舆论关注:年近30岁的王某是江苏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自2015年10月到2017年2月之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公款930余万元,其中的766万元被他在各大直播平台打赏了主播。今年5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王某退回被害单位人民币930万元。

对于王某所受的刑罚没有歧义,但对女主播是否应退还所获打赏,网上争议颇大。有的网友说主播不可能知道钱是赃款,而且主播也付出了劳动,不该退;也有的说王买的是礼物,是交易行为,主播是善意取得,不需要退。也有网友认为是赠与,应该退还,等等。那么王某在网上打赏应该退还么?

一、王某网上打赏是赠与,女主播不能以善意取得获得赃款

为什么王某的行为是赠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行为是无对价的,是单务合同。打赏主播的钱与无偿取得是否性质相同有待研究,主播打赏有一定的赠与性质,但又有一定的表演观赏性质,在定性上还有争议。但就王某一案分析,王某在打赏给女主播时,女主播无任何义务,虽然女主播有才艺表演,但是这种才艺表演显然不能构成数百万钱款的对价。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赠与的要件。

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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