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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的理论内涵及发展趋势

2018-09-10黄义英秦馨

廉政文化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理论内涵反腐败发展趋势

黄义英 秦馨

摘 要:反腐败是当前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学术界对腐败涵义的诠释较多,但对反腐败涵义的诠释重视不够。反腐败是人类维护和改善共同体生活的一种斗争形式,所有的社会成员或组织都可能成为反腐败的主体,反腐败的本质是通过规范权力运用以塑造社会,反腐败的未来发展是充分实现其法治认同功能。深入探察反腐败的理论内涵,可以为反腐败的“标本兼治”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反腐败;理论内涵;发展趋势;法治认同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2-0016-06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持续深入的进行。反腐败是注重实践的复杂斗争,要实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方针中的“标本兼治”,相关的一些理论研究还有待加强。当前学术界对腐败的涵义已有较充分的认识,但对反腐败内涵的诠释尚不够充分。要弄清楚反腐败的内涵,就是要围绕“反腐败是清除腐败的行动”这个逻辑起点,回答如下的问题:(1)谁在做;(2)做什么;(3)怎样做;(4)做到何种程度等。或者说,要弄清楚清除腐败行动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机制方式和目标理想等。反腐败斗争是贯穿古今的普遍性斗争,从历史角度看,反腐败是人类社会基于维护共同体生活的内在需要,利用各种资源和运用各种手段,针对已经认定的腐败现象及其可能趋势而进行的接续斗争。

一、所有的社会成员或组织都可能成为反腐败的主体

反腐败主体具有身份的不确定性。人們之所以成为反腐败的主体,是因为腐败总是具体的,而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中存在着不同事情上的腐败,人们的利益、责任或价值观与所有具体的腐败难免不发生冲突,而某个具体腐败中的利益受损者就可能成为反对该腐败现象的行动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自然而然地就是圣洁和高尚的人。一个专门机构的成员在岗位责任的压力下也会对他人的具体腐败采取行动,有信仰的人会痛恨一切形式的腐败现象,任何一个人在良知觉醒的时候都可能会对腐败现象感到不安甚至愤怒。在因腐败而引发的社会危机日益明显的时候,以及在对惨痛的社会教训尚且记忆犹新的时候,人们倾向于自律自爱。这既可以视为人的良心发现,也可以视为人的眼前利益危害了根本利益或者暂时利益危害了长远利益时的理性抉择。因腐败案发而锒铛入狱的人中,也有不少人愿意检举他人的腐败,并现身说法劝导他人廉洁自律。

即使人人在不受制约或制约不力的情况下都可能腐败,但人与人之间的腐败机会是不平等的。所以,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社会大众,如果腐败不受惩处或者受惩处的概率低、程度轻,就会竞争腐败机会。如果腐败必受严厉惩处,得不到机会的人就会自发地成为反腐败的支持者。腐败者为了占有更多机会和资源,彼此之间也会展开激烈的争夺,这种争夺有时候也通过反腐败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就是说,腐败者也会利用国家的正式制度打击自己的同路人,反腐败制度在这里沦为纯粹的工具。有一些学者曾表达过相似的看法:“讽刺的是,高级别官员为了自己能够源源不断地获取非法利益,反而积极地遏制下属的腐败,因为如果下属竞相索贿,就会给企业造成过度负担,一旦企业被压垮,就断了自己的财路。”[1]

在教育、预防和惩罚等反腐败措施不同程度地起作用的地方,有肆无忌惮地腐败的人,有出于自保而腐败的人,有懵懵懂懂腐败的人,也有觉得无可奈何而同流合污再到主动腐败的人。在极权政治下,有些时候最高统治者所关注的最大的恶并不是腐败,而是位高权重的下属能让其感到安全放心的所谓“品德”。 例如刘邦对功高第一、位居相国的萧何心生猜忌,萧何最终采纳属下“强贱买民田”的“自污”之术,换来“上乃大悦”[2]的效果。一名贪腐者说:“我刚担任领导职务时,也曾立志踏踏实实工作,本本分分做人,决不追名逐利和贪图享受,当一名廉洁从政的好干部。……可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应酬的增多,自己的思想慢慢放松了警惕,错误地认为,迎来送往是人之常情,接收点礼物没啥大不了的。”[3]反腐败者最终沦为积极的腐败者,这说明那些被以腐败罪名指控的人,也可能曾经是反腐败的主体。他们是一些失败的反腐败者。人生是一个逐渐展开、内容丰富、跌宕起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结束之前,没有人能够准确地说出自己或者他人是什么。李自成、洪秀全都曾经是腐败者的对立面,而后又成为腐败者。而一个曾经的腐败者如果幡然悔悟,也可能成为坚定的反腐败者。尤其是那些在权力腐败的“历史共业”[4]的漩涡中挣扎的人,更应该成为这样的反腐败者。

当然,什么样的人或组织能够成为反腐败者的问题,和什么样的人或组织是最合适的反腐败者的问题,两者是有区别的。不是所有的反腐败者和反腐败行动都能增益人们对于廉洁社会的爱好和信仰。理想的反腐败者不仅仅是因为利益矛盾与腐败者势不两立,而且对政治清明有坚定信仰、始终如一。这样的人充满了专门的机构,则专门的机构就是理想的反腐败主体;这样的人充满了社会各个领域,则社会就是规模最大的并且值得信赖的反腐败主体。反腐败是对腐败宣战,但非经严格的鉴别,反腐败者不能确定人群中谁是腐败者,然而,如果反腐败者不知道人群中谁可以信赖,就和不知道谁是腐败者一样,都难以取得很好的结果。

二、反腐败是人类维护和改善共同体生活的一种斗争形式

许多时代的人们都宣称自己的时代独一无二,然而,历史自有一条将各个时代人们的思想、生活以及各个方面的斗争贯串起来的线索。反腐败斗争和生产斗争、军事斗争、打击刑事犯罪等斗争一样,是人类维护和改善共同体生活的一种形式。反腐败的原动力在于人类维护和改善共同体生活的需要,这种需要高于政权、政党、组织和个人的意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都不能使反腐败终止。所以,要从总体上认识人类历史上的反腐败,应该综合地看反腐败各要素及其结构的变化。

历史地看反腐败,就会发现反腐败是常规性反腐、应急性反腐和革命性反腐三种类型的交替与接续的过程。在有关廉政体系的研究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罗列出了反腐败的要素。如杰瑞米·波普提出了“廉政支柱”说,认为行政机关、议会、司法机关、公务员系统、监督机构、公民社会、大众媒体、国际行动者等就是重要的“廉政支柱”。这是“一个实际的权力制衡框架”。[5]国内有学者提出“中国特色廉政体系分为价值理念、主体结构、体制机制、方法策略、评估调适等五个维度”[6]。今天的人们以不同概念所指称的这些要素,在历史上的反腐败体系中也或隐或显地存在过。不过,反腐败体系的灵魂不是由单个和抽象的要素塑造的,而是由各要素的状态和结构塑造的。常规性、应急性和革命性三种类型的反腐,就要素名称来说并无多大差别,关键在于要素的状态和结构。例如,反腐败都不能缺少公民参与这个要素,但在不同类型的反腐败中,公民参与的途径、方式、广度、深度以及地位、影响等是不同的。

所谓常规性反腐,就是政府主导下由专门机构按照已有的法律及规章制度在正常的节奏中所进行的反腐败斗争。这种类型的反腐败一般发生在腐败存量较低,增量不多的时期,也发生在专门机构对腐败变化的反应比较迟钝的情况下,以及尽管注意到了腐败现象渐趋严重,但权力部门相信只要对反腐败的节奏、力度等稍加调整就能够解决好的情况下。常规性反腐所依据的法规体系或者是从既往的历史承继而来的,或者是依靠自身的经验教训摸索出来的,也可能主要是从别的国家和地区移植过来的,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法规条文不会出现数量上的激增,法规内容也不会出现根本性的改变。不但如此,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及其权力关系、体制机制等一般也不会有较大改变。无论是政治领袖还是社会精英、普通公民,都只是把反腐败当作一项必要的日常工作,对腐败的口诛笔伐、监督举报和对反腐败不足的批评等固然都不会缺少,但总体上以平常的心态对待腐败和反腐败。如果以历史上实际存在的时间长短来衡量,那么,常规性反腐是人类维护共同体生活的最主要形式。如果常规性反腐总是有效的,它就会一直延续下去。只有在常规性反腐基本失效的情况下,人们才会走到应急性反腐。

所谓应急性反腐,就是政府迫于明显的压力或者出于利益上的考量,针对常规性反腐的不足,加大反腐败的工作力度,调整机构,修订法规,以异乎寻常的节奏进行的反腐败斗争。应急性反腐一般发生在腐败高发和相关社会矛盾尖锐激烈的时期。应急性反腐的鲜明特征,一是法规制度的密集修订和出台,并且在惩罚上从重从严;二是办案数量在短时间内激增,反腐方式以查辦大案要案为主,受到腐败指控的高级官员和社会名流级别高、有典型性;三是政治领袖、精英人物和普通公民视反腐败为急务,并且普遍愿意为反腐败胜利付出高于平常时期的成本。应急性反腐是对常规性反腐的纠正和提升,但并非对于常规性反腐的颠覆。在应急性反腐中,反腐败各要素的状态和结构都有一些变化,只不过这样的变化是量变的而非质变的。如果应急性反腐成功,那么,在经历了一段不太长的时间以后,反腐败就会在新的境界上表现出对常规性反腐的回归。这时候,一些要素如工作节奏、关注度、办案数量等的状态会回落,而另一些要素如机构、法规等则会保持。这是一种新的常规性反腐。而如果应急性反腐失败了,那么,反腐败就会走向革命性反腐。

革命性反腐又可以分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政府和社会大众、国际社会共同完成的革命性反腐,即以一国政府或地区政府的行动为核心,对反腐败各要素的状态及其结构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其主要特征,一是政府的法理地位和核心作用受到尊重,而社会大众、国际社会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制度的有力保障;二是新的专门机构及其权力关系足以引起反腐败各要素的结构发生质变;三是反腐败的法规制度体系以集大成的形式在短时期内出现,并且与其他类型的法规制度体系形成同条共贯、相扶成治的格局;四是反腐败的体制机制、途径方式有新的突破,并且新的东西在结构中居于支配地位。如果这样的革命性反腐成功了,反腐败就会在此基础上走向常规性反腐。一旦失败,或者这样的反腐根本就没有启动,那么,反腐败很可能走向以暴力颠覆政府为主色调的另一类型的革命性反腐。在后一种反腐类型中,反腐败已经不计成本了。而一旦江山易主,反腐败一样会回到常规性反腐的轨道。

尽管有一些例外,但人类反腐败的历史,大体上就是这样的接续过程:常规性反腐的成功与持续→常规性反腐失败与应急性反腐的启动→应急性反腐的成败与转向→革命性反腐的展开与成败→新的常规性反腐……。中国汉、唐、明、清诸王朝在政权巩固之后的较长时期内,都有过比较成功的常规性反腐阶段,而后是常规性反腐失败和应急性反腐兴起,政治在艰难中维持,政权最后在革命性反腐中没落,进入新一轮的常规性反腐。各种类型反腐的接续过程不会终止。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都比较稳定地维持在常规性反腐,尤其是那些公认的政治清廉的国家和地区。而一些公认的腐败国家的常规性反腐则是不稳定的,迟早要走到应急性反腐乃至革命性反腐。一些国家和地区刚刚完成了革命性反腐,如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一些国家则正在经历革命性反腐,如印度、韩国。一些国家虽然颁布了反腐败法,但由于这种嵌入性的法律制度要素未能改变要素结构并与其他体系形成相扶成治关系,所以,这些国家当前的反腐败仍然属于应急性反腐,如俄罗斯、越南、哈萨克斯坦等。

三、反腐败的本质是通过规范权力运用以塑造社会

对于许多人来说,反腐败最本质的东西就是遏制公权私用,为此,必须做大量的日常性工作,如教育、宣传、预防、惩治等。然而,如果反腐败仅仅局限于遏制公权私用的日常性工作,它就缺少灵魂,而人类社会遏制腐败现象的接续斗争,也就没有了太多的累积性意义。所以,遏制公权私用的日常性工作只是反腐败的“小根本”,而通过遏制公权私用来塑造社会,这才是反腐败的“大根本”。有了“大根本”,反腐败就有了灵魂。缺少了这个“大根本”贯穿始终,对反腐败的理论探讨就是“言不及义”[7]。

朱熹对于“大根本”曾有这样的说法:“熹常谓天下万事有大根本,而每事之中又各有要切处。”基于儒家立场,他认为“大根本”是“人主之心术”或者说“正君心”。他说:“若徒言正心而不足以识事物之要,或精核事情而特昧夫根本之归,则是腐儒迂阔之论,俗士功利之谈,皆不足与论当世之务矣。”[8]显然,朱熹以“正君心”为治道之“大根本”,虽不违儒家宗旨,但也只是特定语境中的具体命题。作为普遍命题,儒家强调的是无身份差别的“格、致、诚、正、修、齐、治、平”,以正心为代表。所以,如果不是基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身份差别及具体语境来论说,而是基于事理的角度来论说,则治道中的“大根本”就是“正人心”。反腐败以正人心为灵魂,各项具体工作才能有统领和针对性。如果说反腐败的“大根本”就是正人心,那“小根本”就是制恶行,反腐败既要制恶,更要正心,并且从正心来谋划、实施和评估制恶。

对于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方针中的“标本兼治”,人们在认识上有不少分歧。通常情况下,人们以“严惩各种腐败行为”为“标”,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为“本”。但在对“本”的讨论中却有不少争议,“有人说,人品是根本”,“有人说,制度是根本”,“有人说,道德是根本”。[9]这是因为人们在讨论时没有进行“大根本”和“小根本”的区分。“大根本”、“小根本”所讨论的是反腐败正心与制恶的形神关系、主从关系,而非单纯的因果关系。所以,以“大根本”为“本”,以“小根本”为“标”在逻辑上也未尝不可。由于标与本是相对而言的一对范畴,将“小根本”进行分析,则其中又有标本,这时的标本关系变成了因果关系,即以“果”为“标”,以“因”为“本”,反腐败不但要严惩恶行,而且要清除恶行产生之因,这是又一个层次的“标本兼治”。在这个层次里,人品、制度、道德等均可并列为“本”,所反映的是腐败滋生的原因复杂多样的事实。这就是说,对于“标本兼治”方针,我们应该给予立体化的解释。

“大根本”相对于打击违法、制度建设等各项“小根本”来说有特殊意义,它既是灵魂,又是标准。如果一项制度在有利于打击腐败行为的同时不能起到正人心的作用,它就不是好的制度。而如果一项制度的实施诱发了人心思乱的后果,它就是坏的制度。因此,把“正人心”作为反腐败的“大根本”,不是要降低制度建设等工作的意义,而是强调要从“正人心”的高度来认识和实施制度建设等,使协同推进的各项工作有个统领和方向,并且也最契合急剧转型中的社会实际。中国特色腐败治理理论既要注重治形,也要注重治心,在法规制度建设中要把破“形腐”和破“心腐”结合起来。

四、反腐败的未来发展是充分实现其法治认同功能

反腐败要以正人心、塑造社会为灵魂,那么正人心的最佳路径是什么?关于反腐败的治心之术,国外一些学者从腐败的收益与成本角度做了不少探讨。“如果贿赂减去道德代价,再减去被察觉的可能性与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之和,大于工资收入与道德心理满足之和,那么,我将会贪污受贿。”[10]所以,作为反腐败的治心之术,就是要用严刑重罚、信赏必罚、没收所得、高薪厚禄、惩恶扬善等手段提高腐败成本,使人们明白腐败得不偿失。这一理论思路在国内曾得到许多人的认同。[11]应该说,这种主张的理论渊源还是很古老的。韩非就说过:“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又说:“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12]按照这样的思路,反腐败就是使人们在运用公权力的时候普遍地成为精于计算的人,并且全社会也有责任使运用公权力的人得到他们比较满意的利益。

当腐败行为正在发生的时候,腐败者在利益问题上是否就是精于计算的人,这是值得讨论的。唐太宗说过:“朕尝谓贪人不解爱财也。至如内外官五品以上,禄秩优厚,一年所得,其数自多。若受人财贿,不过数万,一朝彰露,禄秩削夺,此岂是解爱财物?视小得而大失者也。”[13]应该说,当腐败行为正在进行和持续的时候,腐败者的种种精明只是有缺陷的和异常的理性,迷恋于腐败利益之中的人不但看不到正义力量的存在,而且也看不到个人正当利益的存在。而且,一个人究竟得到多少才不会滥用公权力,这无法用他对工资和福利水平的期望值来测度。赎买或交换式的反腐败即使能够让一部分人暂时得到满足,也会鼓励更多的人挟滥用公权力的资本而与全社会讨价还价。

总而言之,反腐败不能走上这样的道路,使每个人都成为利益计算的明白人,使每个人都成为趋利性的所谓理性的经济人。毫无疑问,反腐败对社会的塑造不能以趋利性为导向,这里可以用孟子“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14]的话来佐证。如果没有更好的方向,那么,塑造一个由见利思义、见贤思齐的道德人组成的社会也可能会好一些。然而,无论是塑造经济人还是塑造道德人的主张,都只是部分地体现了人们通过反腐败维持社会共同体的根本要求。历史上没有固定不变的道德信条,也没有绝对一致的利益观念,人们总是在不断变化的格局中努力维系社会共同体,所以,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人和道德人都不是安置社会共同体的牢固基石。

正人心从来就不是抽象的。在中国古代社会,正人心的根本途径是明礼法,使礼法的秩序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谓“史华慈指出先秦思想家的共同的文化取向是:一个宇宙界到人事界中的‘秩序的优位性的概念”[15],正是对这一理论趋势的认识。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宗教信仰和法治精神传统,正人心的根本途径是播神道和明法度,以神意和律法為基础建构政治社会生活。有学者指出:“法律至上是中世纪英国的一项主要政治原则,也是其重大的政治成就。……这项原则屡遭压制而一再复萌,对英国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以来更是得以充分发扬,成为英国政治传统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16]在现代中国,正人心的主要途径一是明正德,二是昭法义。

社会共同体并非人的简单加和,也不是人与制度等的简单互动。反腐败对社会的塑造,既是对人的利益观念和实现利益的方式的塑造,也是对各种社会存在及其客观关系的变革。不是所有的反腐败活动都能够起到明正德和昭法义的作用。但毫无疑问,如果反腐败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它就是缺少灵魂的。尤其是昭法义一项,对于现代社会的反腐败的成败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反腐败如果只是惩治了所有应该惩治的腐败者,也不过是小成,只有同时有助于塑造出一个法治社会,才是大成。法治认同是法治社会运行的基础,而反腐败斗争具有引导和促进公民向往良法善治,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以及自觉接受、遵守和运用法律的作用。反腐败的未来发展,就是要着眼于充分实现它的法治认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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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432.

责任编校 王学青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of Anticorruption and Its Development Trend

——The Second Paper Concerning the Function of Legal Identification of Anticorruption

HUANG Yiying1, QIN Xin2 (1.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Guangxi Teachers College, Nanning 530001, Guangxi, China; 2. Department of Marxism, Guangxi Teachers College, Nanning 530001, Guangxi, China)

Abstract: Anti-corruption is a crucial component of current of the ministration of the country. Despite the variety of explanations of corruption brought up by the academic circle, insufficient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anti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is a form of fighting through which humans sustain and improve the community life and in which all members of the society and organizations may play a major part. The nature of anti-corruption is to shape society via regulating power operation and the future from its development lies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its legal function. The theoretical exploitation into anticorruption provides beneficial inspiration for the fundamental treatment of corruption.

Key words: anticorruption;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development trend; legal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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