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盲目到评估:克服刑法规范科学性不足的另一种尝试
2018-09-10姚万勤
法治研究 2018年3期
姚万勤



摘要:我国刑法规范在内容设置、体系协调、规范衔接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与不足,逐渐成为掣肘刑法规范指引作用与惩罚效果实现的重要因素。即便目前采取频繁立法以及修法的策略也难以消解这一现实困境。随着世界范围内评估机制的兴起,在刑法领域积极建构刑法规范科学性评估机制能有效反馈刑法规范的实际运行效果、进一步促进刑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调控犯罪圈的大小。在具体评估方案的建构中,可以将刑法规范划分为“立法前刑法规范科学性的预期评估”和“立法后刑法规范科学性评估”两种类型,具体确定不同类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值,在评估主体上也应进一步确定“多元主体”的合理范围。
关键词:刑法规范 评估 扒窃入刑 共同过失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理路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实现科学立法”。显然,“我国用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已经完成了从建国之初没有规则到规则体系逐步确立且日臻完善的过程。”可见,当今的法治建设阶段已不仅仅是“有法”以及有多少法,而是强调“良法”、需要有“质量”的法,因而需要进行“科学立法”。就刑法而言,“现代刑法应当是理性的刑法,理性的刑法是科学的刑法,必须尊重事实、符合逻辑、彰显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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