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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人格权立法争议问题

2018-09-10

法治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我国现行法确立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独特的人格权保护模式,我国民法在人格权保护立法上并不存在需要改变既有立法模式的重大瑕疵,人格权立法事实上不应成为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重要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主要是刑事、行政立法、司法及执法政策。从总则与分则之间体系关系及人格权的独特性看,《民法总则》第六章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不应当作为人格权设立独立一编的依据。从法理念、法体系、法技术等三方面讲,人格权独立成编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十九大报告 人格权 人格权立法 人格权商品化

编纂民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立法举措。由于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规范已由《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及众多民事司法解释所规定,所以立法机关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为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立法机关确立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形成统一民法典。《民法总则》如期颁布之后,一些学者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的“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据,强烈要求应在民法典中为人格权独立设立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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