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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贿赂合作机制及对我国反腐败机制发展的启示

2018-09-10万方

廉政文化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罚金规制犯罪

万方

美国 FCPA 是一项专门规制行贿方行为的法律,其规制对象为实施贿赂的企业和个人,而非收受贿赂的政府官员。为规制企业贿赂犯罪,FCPA 执法机构、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实践中依据FCPA 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逐步确立起反贿赂合作机制。美国反贿赂合作机制在规制企业贿赂犯罪与改善企业内部治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问题上的优异表现,不仅实现了对企业贿赂犯罪的有效震慑,而且也成功地避免了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从推进全面反腐,提高海外反腐与追赃追逃的角度出发,我国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反贿赂合作机制的经验,推动国家与被调查单位和个体间合作,通过与被调查单位及个人的合作配合,破解贿赂犯罪调查取证执法困局,促进反腐败法律机制的发展完善:(1)完善单位腐败犯罪的自首、立功与坦白制度。(2)加大企業行贿犯罪的罚金力度,确立罚金减免规则。(3)构建企业缓刑制度,推进政府与企业合作反腐。(4)完善企业腐败犯罪认罪认罚制度。

(《法学杂志》2018年第6期)

责任编校 王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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