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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县政监察制度研究

2018-09-10田芮萌

炎黄地理 2018年8期
关键词:御史参军监察

田芮萌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有着漫长而复杂的变迁和发展历史,其中在关于权力制衡的有效性,及通过监察手段促进官吏清廉等方面,是中华民族传统治国思想中的精华部分。隋唐时期的县政监察制度对现在的监察制度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隋唐时期,随着唐朝“一台三院”御史台监察制度发展,朝廷对县级地方政府的监察力度得以进一步加强。御史台中的察院,除了分察六司外,其另外一个主要职能就是巡按州县,这也是制订和维护唐朝地方监察体系的主要部口。唐初,“分天下为十道:一曰管内,二曰河南,三曰河东,四曰河北,五曰山南,六曰陇右,七曰淮南,八曰江南,九曰剑南,十曰岭南”。这同时也是十个地方监察区,曾先后设立巡察使、存抚使、按察使等监察官员进行巡视监察,称为“十道巡按”。至玄宗升元二年,在十道的基础上,将全国改设为十五监察道,每道设采访处置使,其监察职能与汉代刺史相仿。采访使在各监察道设有办公署,常驻辖区监察州县官员,与直属于朝廷御史台的监察御史一起,构筑了唐代州、县一级的地方监察制度。与秦汉时期相比,县政监察力度进一步得到强化。唐代地方监察官六条巡察四方,多所贬举奏拥有罢飘州县官员的权力,官不分品,大小全察。相较于秦汉,唐朝首次实现了县级监察制度分离出是级行政机构,县衙上至县令下至橡属,均受察于独立的监察制度,县官权力得到制衡。

为了更好地进行地方统治,隋朝在完成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同时,亦通过重建地方监察体制,来加强对州县官员的监察。在中央朝廷层级,仿汉制建立司隶台“掌诸巡察”。司隶台是专职地方监察王作的机关,设司隶大夫及刺史作为其所属地方监察官员,由司隶大夫总营全国地方监察事务,刺史不掌军政,专职监察所属州县。但由于隋末朝廷党争日剧,监察官员与朝官相互勾结、结党营私,使州县监察形同虚设,最终民怨四起,隋亦因此只历数十年而亡。唐朝的地方监察体系由中央巡察制度与地方监察制度两大部分相互协作、共同构筑而成。“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缔之”。由地方监察官员“官经”,作为常驻监察官员;中央巡察官员“吏纬”,定期巡视纠察,构建出的“官经吏纬”监察模式,是唐朝地方监察制度的显著特点。

唐朝的中央巡察制度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御史台所属的监察御史巡察制度。监察御史“奉制巡按”,“掌分察巡按郡县”,一般在每年的春秋两季分两次出京巡察州县。监察御史可自由过问地方的行政事务,可明察于州县,进入地方行政机构了解政务,查阅文书,对地方行政长官进行问询;亦可暗访于民间,向州县当地平民百姓了解风土人情,官员政绩等。御史的明察暗访能对地方行政官员能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第二类是十道巡察为代表的特使巡察制度。即皇帝下诏派遣品秩较高的官员,奉敕巡察天下。如贞观八年,唐太宗诏令分遣萧瑶、李靖等朝中重臣十三人,巡省天下。同时诏令送十三人“观风俗之得失,察政刑之苛弊”,這是唐朝首次向地方派遣巡视官员。尔后,随着中央派遣官员巡察的次数增多,经过武周时期的发展,在唐中宗时期建立了特有的巡察制度:“宜于左右台及内外五品以上官,识理通明,立性坚白,无所拙烧,志在澄清者二十人,分为十道巡察使,二周年一替,以廉按州部,俾其董正群吏,观抚兆人,议狱缓刑,扶危姪滞。”是为“十道巡察”制度。“十道巡察”规定了巡察的时间和范围,将W往不定期奉旨巡察改为专人定期定点巡视,同时对派遣官员的品秩等作了明确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巡察官员的职责。唐朝地方监察体制主要由固定的地方监察官员构成,包括录事参军、主簿等职位,监察范围涵盖了各州、县财政、粮食、盐秩等各个方面,这其中又以录事参军为监察职权最大的官员。录事参军除了能监察州一级的刺史和都督外,还能对具级司马等官员进行监察,“皆草纪律。纠正诸曹,与尚书省左、右丞纪钢六联同”。录事参军的主要监察对象是官员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监察性质。录事参军的监察职能还体现在其能与天子直接联系的权力,所谓“录事意,与天通”。录事参军因此可直接根据自身了解的情况,向天子弹劾刺史、司马等地方行政长官,呈其官阶仅为正屯品上,但由于其可弹劾正四品的地方长官,能充分发挥监察官员小制大的特性,因此录事参军在一州之内起到的监察作用相当于御史。录事参军的选用也有别于其他地方官员,需中央审议任免,“县令、录事参军,自今已后,选司所拟,宜准故事,过中书口下,更审详择,仍永为常式”。又因御史与录事参军同属唐朝监察系统的官员,因此很多政绩出色的录事参军都能升迁入京担任御史,“其左右丞、侍郎、御史中丞等……并所选御史,亦宜于录事参军、县令中简择,仍需资历稍强者”。由此可见,在人员构成上,整个监察系统上下联系紧密,覆盖面广,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中央朝廷、州、县三级垂直独立的监察体制,并辅以中央巡察制度作为补充。同时,监察官员队伍的精英化、专业化,对后世构建专职监察队伍有参考意义。

唐时,御史监察趋于成熟。这表现为,与机要决策系统(中书省、口下省)、行政管理系统(尚书省)并立的监察系统中。御史台是唐朝重要监察机构,又称“宪台”,是唐朝在继承隋朝监察制度后发展的结果。唐朝御史台最高行政长官为御史大夫一人,正三品,总理御史台的各项事务;御史中丞为其副手,共二人,正五品,辅助御史大夫处理台中各项工作,此为“一台”。而御史台中的具体工作则根据其性质不同,具体分由殿院、台院、察院分别负责,此为“三院”。其中,台院侍御史掌钟举百僚、推鞠狱讼、奏弹、理区等。殿院侍御史"掌殿庭供奉之仪,京畿诸州兵皆隶焉。正班,列于合口之外,纠离班、语不肃者。元日,冬至朝会,则乘马、具服、戴黑豺升殿。巡幸,则往来鬥旗之内,检校文物亏失者。“察院的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芭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监察范围包含各州各县。在唐朝,监察御史为“风霜之任”,已能“风闻访知”,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御史台不定期遣使巡按天下,因监察御史位卑权重,因而御史出巡,天下为之震慑,“州是抵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童仆不若”。在唐后的朝代,在御史监察方面基本沿袭了唐朝的方式,只在具体制度设置上略作修改。

参考文献

[1]郑樵.通志[M].北京:中华书局

[2]刘晌.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

[3]大唐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

[4]宋敏求.大唐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

[5]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

[6]宋敏求.大唐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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