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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股权融资平台建设与发展对策

2018-09-05杨建辉李蓬实

中国科技论坛 2018年9期
关键词:孵化器股权融资

杨建辉,林 焰,李蓬实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中国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创新与生产转化之间具有独特的衔接优势,对于降低中小企业的创业成本与风险,提高初创企业的成活率,发展高新科技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孵化器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大力发展孵化器,不仅能促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顺利完成产业升级,还有利于增加中小企业数量,带动就业和经济发展。然而,由于孵化器普遍存在融资难题,这已成为制约孵化器与在孵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最大问题,如何能有效解决孵化器的融资难提,近年来一直是许多学者希望解决的问题。Allen等[1]基于对美国早期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资金来源进行统计,发现大部分资金来自创业者自有或向自行借贷,风险资金比例仅占31.4%。Siegel等[2]通过研究指出,由于在孵企业存在高风险与无担保等特性,风险投资机构认为大部分在孵企业属于风险较高但成长性却未必更好的投资对象。瞿群臻[3]指出,资金是孵化器的发展瓶颈,仅仅依靠政府提供的公共资金难以满足在孵企业的融资需要,孵化器还应向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刘涛等[4]通过研究认为,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在起源、作用和互动上存在天然的联系,因此应该把风险投资引入孵化器。秦军等[5]指出: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在发展方向、运行模式、投资领域的专业化和退出方式上存在很多共同点,两者的融合将是一种必然趋势。苏敏[6]通过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与现状,指出了适用于中国科技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对策。庄小将等[7]针对孵化器不同生命周期对资金的需求,从而提出了基于生命周期的孵化器融资策略。

通过对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分析可发现,现有研究成果大多指出了目前孵化器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题,但仅有少数学者提出解决孵化器融资难题的大概方向与思路,普遍缺乏明确的解决方案和具体的实施对策。本文针对中国孵化器的融资难题,首先通过分析孵化器的特点并结合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探讨了三种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股权融资模式,并具体分析了每种模式的利弊,从而建立起最适用于中国孵化器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其次,进一步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科学的规划与建设,并全面阐述了平台的可行性、主要功能、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最后,针对融资平台进一步提出了科学有效的发展对策与风险监管措施,从而响应了政府开展普惠金融的号召,为解决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实用价值。

1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融资现状、问题与特点分析

1.1 中国科技孵化器融资现状与模式剖析

中国首家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中心成立于1987年,虽然中国的孵化器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见表1)。根据对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表明:截至2016年底,中国的孵化器已经达到3255家,累计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22.3万家,孵化基金总额达到365.7亿元,总收入达到316.85亿元[8]。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孵化器仍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因此能够吸引到的社会资本与无偿性社会资源十分有限。虽然目前中国孵化器的孵化基金已经逼近400亿元,融资规模更是跃居全球第一[9],但是民营资本的介入力度远不及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这与中国孵化器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显然不符,因此孵化器的资金来源与融资渠道建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表1 近五年中国孵化器的发展现状

资料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http://www.chinatorch.gov.cn/。

如表2所示,目前中国孵化器的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资金为主,其次是孵化器的自留资金。除了上述两种传统融资模式外,近年来孵化器的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也开始慢慢兴起。而随着新三板与创业板的设立以及资本市场逐步进行制度改革,这些措施无疑将逐渐拓宽孵化器的融资渠道。但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较为严格,并且孵化器仍旧缺乏相关的融资经验与上市经验,因此目前对解决孵化器的融资难题帮助不大,只能说是未来孵化器的融资发展方向与目标。总而言之,目前孵化器的融资渠道仍然较为狭窄。

表2 中国孵化器的融资渠道

1.2 孵化器融资难题的原因探究

(1)孵化周期较长,营利模式不成熟,风险难以预测。造成孵化器融资难题的首要原因在于在孵企业的孵化周期较长,收益不确定,风险难测等特性。首先,由于大多数在孵企业为高新科技企业,企业的建立和成长所需要的时间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其次,在孵企业前期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在起步阶段难以获得较多的产出和利润,因此往往难以依靠自身形成资金来源。由于孵化器的盈利模式尚未成熟,而且投资回收期很长,因此追求短期效益和直接效益的投资者当前还很少投资于孵化器行业[10]。最后,由于在孵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健全,内部管理也不够规范,因此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正是因为在孵企业存在上述特性,使得孵化器往往只能依赖政府投资以及内部留存资金,而来自银行机构、风险投资以及其他社会资本的支持较少,并且往往缺乏持续性。

(2)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完善,难以从银行获得稳定的贷款。与大型企业相比,在孵企业往往缺乏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导致难以通过银行的信用评估标准与贷款审核条件。同时,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可抵押资产较少,资产负债率不协调,经营风险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难以获得可靠的商业信用。其次,现今中国的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够完善,针对孵化器的信用评估机制尚未建立,使得国内的信用担保机构难以为孵化器承担担保风险。此外,目前国有银行仍然主导着银行业,在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程中对央企和国家重点批示项目有严重的倾向性。而中小银行的数量与发放贷款能力又难以满足孵化器的融资需求,并且在办理贷款审批时,各项手续复杂,贷款批准时间更是难以敲定,因此孵化器往往难以从银行中获得稳定且足够的贷款。

(3)孵化器难以达到发行债券要求。 由于中国债券市场尚未足够发达,许多债券产品多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公司债券规模小,且发行条件比较苛刻,因此孵化器基本不具备发行债券的相关条件。再加上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不协调的资产负债率,所以基本不能通过债权进行融资。通过近些年的产品创新,私募债券、集合债、私募集合债等成为孵化器全新的融资渠道,但相应的交易机制与监管体系还未成熟,普及率仍然不高。因此,现阶段债券融资对于孵化器而言虽然理论上切实可行,但实际上还难以实现全面推广。

(4)政府导向性明显为主,营利性不强,市场化程度不高。现阶段,中国的孵化器多属于政府全额投资创设的机构[5],政府导向性较为明显,建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代替政府承担与执行部分公共职能。近年来,虽然越来越多孵化器朝着企业化改革,但是经营目标仍未从非营利性向营利性转变。正是由于孵化器内部普遍存在体制因素与经营目标差异,导致孵化器往往为了规避风险而采取保守的融资策略,或是完全依靠政府拨款,或是选择依靠固守租金收入维持正常运转。这不仅不利于吸引外部的风险资本进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加剧了孵化器的融资难题。

2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股权融资模式创新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2.1 股权融资的必要性

传统融资模式的弊端使得在孵企业往往因融资难题难以顺利运转,导致在孵项目成功转化率难以提升,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孵化器的融资风险,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而打破这个恶性循环的节点在于探索一个适用于中国孵化器的新型融资模式。股权融资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方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的孵化器率先采用。正是拥有健全的金融体系支持和资金保障,美国孵化器的市场化运作才能顺利开展,并诞生了像硅谷这样的高科技企业集群,并使其迅速向产业化与多元化发展。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直到2004年6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2亿元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股权,中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首笔股权投资。虽然股权融资模式在中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且逐步成为中国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截至2016年底,中国孵化器中累计毕业的企业达到8.9万家,其中上市和挂牌的企业1871家,占创业板上市企业的1/6,上市和挂牌企业的总市值达到2.7万亿元[9]。随着2009年10月创业板的设立,越来越多的孵化器与在孵企业获得了上市良机。通过借鉴国外孵化器的股权融资经验,并结合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多种融资模式的比较后可以认为股权融资是目前较为可行且适用于中国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融资方式。

2.2 股权融资模式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虽然在孵企业可以通过上市从而采取股权融资模式来解决融资难题,但大多数孵化器与在孵企业仍难以满足上市条件,因此针对非上市在孵企业的股权融资模式急需探讨。而随着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逐渐成熟与快速发展,这种崭新的融资渠道为孵化器与在孵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仅在短期内大大增加了资本供给,还能提高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的速度与效率。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投资门槛低、周转灵活、创新性强的特点,很好地解决了孵化器与在孵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主要包括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P2P为代表的网贷平台还有以众筹为代表的融资平台,它们与孵化器的特点匹配度较高,二者在投资对象、运行模式、发展方向以及功能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与一致性。

鉴于目前中国企业孵化器的融资环境以及在进行股权融资时存在的障碍,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进行股权融资方式创新首先具有必要性。其次,它也有利于解决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的融资难题,并为闲置的社会资本提供了新的投资方向。

2.3 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优势分析

(1)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降低孵化器股权融资的门槛与成本。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它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融资门槛,满足了众多投资额度较小、具有特殊需求的“长尾”客户。其次,互联网金融与孵化器股权融资模式相结合极大减少了孵化器的融资成本。互联网金融具有边际成本递减的特征,只要融资平台搭建完毕,新增用户的成本极低,并且随着用户的增多还能产生规模效应。最后,互联网金融让投资者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快速寻找到融资目标,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将互联网金融与孵化器的股权融资模式相结合,不仅能够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极大拓展了孵化器融资的渠道与资金的来源,还有效改善了传统融资模式资金来源单一的弱势。虽然大额融资仍然是传统融资模式的优势,这也是互联网金融无法取代之处,但互联网金融中越来越庞大的融资规模不仅让其与孵化器股权融资相融合成为可能,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孵化器股权融资模式的重要补充。

(2)降低了孵化器股权融资的风险。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行为跟踪能力,传统融资模式相比,它能够有效调查在孵企业的公司信息与还款能力,从而及时甄别异常状况并有效控制融资风险。其次,利用互联网金融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和信用评级技术,更容易获取融资方的有关信息,从而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进行更准确的软实力评估,在技术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与孵化器传统股权融资模式方向融合,有利于将先进的大数据技术与风险管理技术融入传统股权融资模式,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与融资风险。

(3)有利于形成稳定的资金流。从投资角度看,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者一般对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的长期发展有更全面的了解,看重发展前景,不会因为暂时的亏损而撤资,因此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另外,如果在孵企业能够实现快速发展,那么在企业扩张阶段,借助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更容易获得二轮甚至多轮投资,更有利于形成稳定的资金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孵化器与在孵企业所面临的多轮融资压力。

(4)为孵化器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在带来资金的同时,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也能为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一方面,股权投资者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在业务拓展和内部组织架构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另一方面,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在互联网企业合作过程中,可以借鉴互联网金融行业丰富的投融资经验,从而提升内部的管理水平与管理经验。此外,还可以不断学习互联网企业的人才培养、组织建设、管理机制以及企业文化塑造等经验[11],这些经验对孵化器与在孵企业今后的发展与变革至关重要。

3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股权融资模式构建

3.1 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构想

虽然股权融资是目前中国孵化器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但当前的金融环境不利于孵化器与在孵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形态,凭借一系列崭新的技术手段,从需求和供给两个维度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而近年来,新兴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开始提供融资、投资、孵化、运营一体化的服务,为孵化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是解决孵化器融资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根据“众筹之家”网站的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国累计的互联网众筹平台数量已达414家,其中股权众筹平台数量为175家。仅2017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金额达到5.5亿元[12]。

在国外,中小微型企业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现今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考虑到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用于孵化器的股权众筹平台,可通过借鉴国外股权众筹平台的成功发展经验,提出适用于中国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相关构想。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环境下,通过互联网金融衍生的新型股权融资渠道,结合孵化器自身的特点,创新股权融资模式,丰富股权融资的产品,让孵化器与在孵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

3.2 模式一:孵化器与行业协会自建股权融资平台

图1 孵化器与行业协会自建股权融资平台

如图1所示,模式一由孵化器与行业协会共同主导并建立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服务于内部的孵化器与在孵企业。首先,作为融资主体的孵化器联合成立行业自律组织,以成员的方式缴纳会费并给予孵化器协会一定的支持;针对融资平台,由孵化器共同承担平台建设的费用并按要求向平台提供融资需求、项目介绍、股权计划书等。其次,作为行业自律协会,孵化器协会可通过出台相关行规约束和规范孵化器的经营,并承担信息发布、维护成员利益、技术交流合作等职责;针对融资平台,着手成立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平台日常运营的监管与风险评估。最后,作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需要及时审核并整理孵化器提供的股权融资信息与材料,并按要求在平台上发布与推送。此外还应对融资项目进行推介与宣传,从而吸引投资人;针对孵化器协会,平台应定期向其汇报运作情况和业绩。

模式一的优点在于平台直接由孵化器与行业协会负责构建,方便三者之间的沟通与业务合作,信息交流渠道比较简短。但该模式的缺点也十分明显,所成立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只属于民间组织,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并且监管难度较大。

3.3 模式二:由火炬中心牵头建立股权融资平台

如图2所示,模式二由火炬中心主导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火炬中心直接负责平台的运营,并设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运行规范,服务于孵化器、在孵企业和行业自律协会等使用方。火炬中心作为平台的主导,直接负责整个平台的筹建、规章制度的设立、融资项目的备案、平台的监管等事项。作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需要向火炬中心汇报平台的运行情况、融资项目的进度并披露平台的核心数据。作为融资主体的孵化器与在孵企业作为融资平台的使用方直接向平台提交融资申请与相关材料,平台审核通过后向火炬中心提交备案。

图2 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牵头建立股权融资平台

模式二的核心优势在于火炬中心与平台之间权责关系明晰,监管架构简单,并且法律风险较小。但该模式的弊端也较为明显,由火炬中心建立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政府主导性较强,市场化不明显,过多的行政干预也难以提高平台的运行效率。此外,火炬中心需要额外成立专业部门应对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监管,极大增加了其工作负担,也不利于确保其原有职责的正常运行。

3.4 模式三:基于火炬中心统筹下的三方共建股权融资平台

如图3所示,模式三在模式一的基础上分工进一步细化,由火炬中心统筹,联合孵化器、孵化器协会与互联网众筹网站三方共同建立全国性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模式三中,火炬中心仅负责建立融资平台的统筹与组织工作,具体分工由孵化器、孵化器协会和众筹网站三方负责。首先作为融资主体的孵化器,需要对孵化器协会进行资金与工作的支持,并且向融资平台及时报送项目介绍与融资需求等相关信息,相关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与众筹平台的合作加以解决。其次,作为孵化器协会,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定期评估平台的运营情况;此外还需要规范孵化器的经营行为,建立相关的行业规章并维护行业秩序。再次,作为技术方的众筹网站,主要负责平台搭建的实际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最后,作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负责融资信息的审核、发布与推送,并定期向孵化器协会汇报运营情况并按要求披露相关数据和信息。

综合三种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的比较,模式一目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难度。模式二政府主导性太强,并且由于火炬中心还有其他重要职能,难以完全负责平台的运营与管理。模式三相对前两种模式更适用于目前中国孵化器行业的发展现状,可行性较高。此外,模式三中平台的运营和监督相互分离,做到了职责分明,使得信息更加公正透明,也有利于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若今后随着平台的逐步发展壮大以及针对孵化器融资的法律条款逐渐完善并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模式三可逐渐向模式一转换,从而简化交流渠道与运作流程,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

图3 基于火炬中心统筹下的三方共建融资平台

4 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建设

4.1 平台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已经有超过175家股权众筹平台[12]。在国外,股权众筹模式有四种,分别是募捐制、奖励制、借贷制、股权制。而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有所限制,所以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以募捐制和奖励制为主。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众筹平台的数量与种类不断增多,良好的市场与金融环境为孵化器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建设提供了发展基础和成长空间。此外,随着股权众筹模式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各类股权众筹平台能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建设提供经验与技术支持,火炬中心与孵化器行业协会可以直接选择股权众筹平台作为合作方,从而共同完成融资平台的搭建。因此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建设已经具备了技术基础。

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与孵化器能够实现优势互补,二者在投资目标、运行模式、发展方向以及功能上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与互补性,这也为融资平台的建设提供了可能。

基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孵化器股权融资模式目前在美国已经率先建立并逐步推行,因此国外的成功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012 年4月,美国颁布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为美国股权众筹融资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使得众筹平台开始由经典众筹模式向股权众筹模式转化。以AngelList为例,该平台成立于2010年,是股权众筹的典范。2012年11月,通过与SecondMarket合作,该平台开始进行“微风险投资”的尝试,并向硅谷的科技型在孵中小企业提供最低额度为1000美元的无担保投资。2013年9月,AngelList共获得了2400美元的融资,估值达到了1.5亿美元。截至2013年底,AngelList上有10万张企业挂牌,成功地为1000多家在孵企业融得资金。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还没有允许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从我国众筹发展的规模以及国外股权众筹平台的成功发展经验来看,通过股权众筹的模式建立孵化器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4.2 平台的主要功能

(1)申请材料的规定与审核。孵化器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首要功能是规定使用平台进行项目融资所需要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认证。具体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格式、所提交材料的内容、申请流程以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资料。平台需要组建专业的团队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对孵化器与在孵企业进行认证和核实。

(2)对投融资双方进行信用评估。平台应设立信用评估部门对投融资双方完成信用评估,同时建立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体系,并将投融资双方按标准划分为相应的信用等级,最后生成信用评估报告,同时予以备案。针对投资者,平台应重点关注其注册信息、投资历史、资金实力、个人信用等信息。针对融资项目,应建立一套适用于孵化器融资的评估体系着重评估项目的可行性、潜力、风险以及筹资金额的匹配性。对于涉及保密的融资项目,可考虑对不同信用额度的投资者采取不同的开放程度,“权限”的不一致需要在筹资计划中予以披露与说明。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还需要及时将融资项目在平台上进行发布、推送与更新。

(3)融资项目的包装、宣传与推介。股权融资平台需要为平台上的投融资双方信息撮合服务,适度地寻找投资者进行匹配。为了提高项目融资进度与成功率,平台应该为融资项目设计合适的宣传方式,让融资项目充分展示,从而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发挥一个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应有的基本功能。若项目具有保密性,则要特别注意披露的在孵企业的信息是否涉及保密的内容。

(4)制定资金托管模式与使用规范。为了减少股权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平台应该主动选择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负责资金的托管,使平台真正做到“不吸储、不放贷”,只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从而明确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此外,平台需要进一步制定资金的使用规范,不断优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流程,并按时向投资方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已用资金的经营成果。

(5)网站的日常运营维护与技术升级。平台要做好网站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让使用者能够较为顺畅地输入并获取所需信息,从而更好地促成孵化器的股权融资。此外,为了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作为互联网技术应用载体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应定期进行系统优化、安全漏洞修补与技术升级,从而降低平台的系统风险,提高平台的安全性。

(6)定期汇报运营状况与融资进展。除了需要做好网站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平台需要按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运行情况和运营数据,确保监管和业绩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便于平台及时进行自我调整,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闭环负反馈监管控制系统[13]。此外,平台还需要及时更新并公布项目的融资进展和已筹金额,确保整个运营流程合法、合规、合理,并且能够在完整的监管下有序开展。

(7)承担投融资双方的对接工作。除了上述核心职能,平台还应该做好投资者与孵化器之间的对接工作。平台可以定期组织投融资双方进行交流与协商,从而确定股权分配比例、选定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关于孵化器运营问题等事项。除了对孵化器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平台还可以组织一些辅导课程与培训活动,从而帮助孵化器与在孵企业更好解决融资难题与经营问题。

4.3 业务流程分析

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1)由孵化器或在孵企业按要求提交融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给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和备案。

(2)平台成立专业的审核股权融资资料的团队,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与审核,并及时向融资方反馈材料完整性与审核结果。针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则及时与融资方反馈审核结果,融资方可以选择终止申请或补交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3)针对通过审核的融资项目在平台上进行项目展示,并按要求披露项目背景、股权融资计划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对有保密性要求的项目,在与融资方沟通后适当调整披露信息。

(4)评估投资人的信用与融资项目前景,为融资项目设计适合的宣传方式,更好地吸引投资者,适度地寻找投资者进行匹配,让孵化器企业的项目充分展示,同时根据双方信息撮合融资达成。

(5)制定资金使用规范,及时更新项目的融资进展和已筹金额等信息,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平台运行情况。

(6)按时核查融资项目在规定时间限定内是否达成筹资目标。若达到筹资目标,则按照股权融资计划中的要求由投融资双方协商分配股权;若未达到筹资目标,停止项目融资,并按股权融资计划中的流程处理已筹资金,可按计划选择全额退款、重新筹资或按已筹资金直接开展项目。

(7)针对顺利完成融资计划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审核后分阶段发放资金,定期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反馈给平台予以备案,最后结束整个融资流程。

4.4 平台的运营模式

作为新设立的平台,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在建立可以由火炬中心和孵化器协会牵头下共同设定一个专项资金,作为搭建平台的初始运营资金。在运营过程中,最重要的是需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和性质。平台的定位应为融资中介和资源平台,严禁平台设立 “资金池”,所有资金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从而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与效率。

虽然平台定位为中介性质的融资平台,但要维持平台的正常运作,可以探索使用与自身的盈利模式,增加日常收入作为平台的运营资金。首先,平台可以规定申请融资项目展示的孵化器或在孵企业需要注册成为会员并缴纳一定的入会费。其次,针对成功完成融资计划的项目,可以选择收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手续费。若通过平台自身的推介与撮合促成一些投资机构或投资天使对项目的大额投资,可以额外收取适当的交易费用。此外,作为一个互联网平台,可考虑借鉴网站的商业模式,利用广告位或文字链接收取的广告费支撑平台的运营与维护。将不同的盈利模式相结合,不仅可以大大降低融资项目与投资者的“跳单”率,最大化平台的服务功能,还能充分整合孵化器资源,更好地推动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成长。

5 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发展对策与风险监管措施

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模式,要想更好地将其用于解决我国孵化器的融资难题,必须进一步探求孵化器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发展对策。其次,平台的建设往往在技术系统、监管系统和业务系统存在主要的安全风险,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与监管对于平台的建立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的发展对策与风险监管措施如下:

(1)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风险监管职责。为了顺利开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建设,降低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首先需要加快针对互联网股权融资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虽然目前中国针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少条款仍处于空白状态,不仅增加了平台的风险,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立法机构应尽快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融资模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对法律法规予以审议和修正,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其次,中国现今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同样不利于融资平台的建设与平稳运营。因此,要尽快明确平台的监管职责,避免监管缺位与监管职责不清,才能为中国孵化器建设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风险监管环境。

(2)尽快出台平台运作规范,建立适用于平台的项目评估机制与征信系统。目前,针对孵化器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非法集资、追求短期回报的寻租行为、项目调查草率、争抢项目资源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若建成后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缺乏运行规范,不仅会忽视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实质性帮助,也增加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因此,需要在平台建立之初就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首先要明确平台定位,严禁平台从事吸收存款和设立资金池等违法活动。其次要规定平台的经营范围与盈利模式,使平台能够平稳运行。最后,在平台运行过程中,需要按规定完成指定信息的披露与汇报,建立适用于平台的信息披露机制。此外,目前孵化器的股权融资尚未形成与公募融资评级相似的评价机制,并且缺乏针对投资者的信用评级机制与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项目评价机制和征信体系的缺失,都将成为掣肘平台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融资项目分级评价体系,并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逐渐建立投资人征信体系,从而实现平台的健康发展。

(3)建立积极有效的退出机制。当前中国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集中在公开上市方式,而并购、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较少。退出渠道单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完善等问题均不利于平台的建立与发展。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针对孵化器的股权融资式将呈现多样化发展,资金规模大大增长,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孵化器股权、产权多层次交易市场从而形成多元化的股权融资退出机制,例如在平台上增设股权交易板块,建设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等。这将有助于提高风险投资的流动性,从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孵化器与高新技术新型产业。

(4)加强平台的技术建设与科技支撑。为了提高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技术建设与科技支撑,在建立股权融资平台的时候,要采用成熟的信息系统,并与有经验的系统软件开发商合作,共同推进平台建设。开发商可以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帮助平台定期进行安全漏洞的修补与升级,并定期进行系统稳定测试与安全评估。为了增强平台的用户体验,可定期组织与孵化器、行业协会和投资人进行交流,根据服务需求改进平台功能。提升平台的用户体验,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孵化器股权融资取得成功,也能帮助平台实现盈利。

(5)鼓励孵化器融资模式创新,加速运营模式和融资模式向市场化转变。由于互联网金融与股权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建设首先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孵化器较成功的融资经验,慢慢探索出适用于中国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其次,政府部门和火炬中心应结合中国孵化器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定的措施和鼓励政策,倡导孵化器融资模式的创新,并引导社会上的闲置资金进入孵化器融资渠道。通过“政府引导,行业帮扶”的模式,对孵化器的投融资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减少孵化器融资的风险,提高投资人的信心。最后,在建立平台过程中,在资金存管、财务控制、平台架构以及盈利模式等各方面都需要鼓励创新,并加速孵化器的运营模式逐步向市场化转变,从而激发民间投资热情,提高孵化器融资效率,进一步减轻国家的财税负担。

(6)加强风控水平建设,提高平台的风险监管技术。针对平台存在的技术风险,应主动引入先进的互联网风险监管技术,同时加强平台风控水平的建设。首先,平台可以借鉴国外较为成功的风控经验,通过建立先进的信用评估体系与风控模型,帮助平台降低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针对资金的存管问题,平台应坚持第三方存管制度,并进一步设立风险隔离机制,防止违约风险的扩大与传染,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7)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采用分业监管体系,由银监会的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监管工作。为了更好地对平台进行风险监管,需要搭建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首先,普惠金融工作部应作为风险监管工作的主导,其次应将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行业自律协会以及融资平台都纳入风险监管体系中。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界定平台的运作规范以及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的推行,并着手构建风险监管体系;火炬中心主要负责孵化器行业征信系统与信用评估机制的建设;行业协会主要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监督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平台除了维持日常的运营,还需按要求完成信息的披露与备案。只有让机构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相互配合,才能建立一个完整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帮助平台实现健康发展。

6 结论

本文剖析了造成中国孵化器融资难题的内因与外因以及传统融资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了目前孵化器进行股权融资创新的必要性,探讨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合创新的可能性,并基于对三种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的剖析,指出了每种融资模式的优缺点。经分析,由火炬中心统筹,孵化器、行业协会、众筹平台三方共建下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最为契合,而随着孵化器融资的法律法规开始逐步出台,该模式可逐步向孵化器与行业协会自建模式转换,从而简化交流渠道与运作流程,提高融资效率。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建立了适用于中国孵化器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并通过阐述平台的可行性、主要功能、业务流程与运营模式,提出科学有效的平台发展对策与风险监管措施。

本文所提出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拓宽了中国孵化器的融资渠道,切实缓解了孵化器的融资难题,响应了国家开展普惠金融的号召,为解决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实用价值。但考虑到就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环境与发展程度,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建设所需的法律体系、监管架构、征信体系尚未健全,平台在建设和推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局限性,因此在平台建设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建设方法、运营模式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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