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法律认定浅谈
2018-09-01罗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罗波
摘 要:随着我国交通运输的发展,交通肇事罪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刑法中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上也增加了量刑的幅度,但是在现实的肇事情况中,却存在一些理论与现实的差距,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有一些困惑。本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进行了分析,并从常见的类型和不同的罪过表现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之人死亡的法律认定问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中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界定
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发生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成立交通肇事罪,与此同时,责任行为人还有逃避法律追求的目的,在对致人死亡中“人”的理解也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在逃逸过程中的二次肇事致人死亡,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是因逃逸导致之前的受害人死亡,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虑,这里的“人”应该是之前的肇事受害人,从这个角度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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