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纳入民事主体之立法尝试
2018-09-01潘荟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 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的结合,使“机器人”逐渐从其“机器”性转向“人”性,随着沙特2017年10月25日宣布承认机器人“索菲亚”成为沙特公民,“承认机器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似乎越来越具有现实可能性。本文基于此种可能性,尝试性地对智能机器人进行“立法”,意图通过此种途径对“新形势”下人类如何应对智能机器人带来的挑战谏言。
关键词:人工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立法
一、立法背景
“是否应承认机器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个看似很“前沿”的话题,实际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被广泛讨论过。哈佛大学哲学教授Hilary Putnam在其1964年的論文中甚至预言:未来,基于肌体是“肉身”还是“铁皮”产生的歧视将与今天以肤色、种族不同而产生的歧视一样愚蠢①。这个在当时看来是个玩笑的“预言”,在今天越来越具有现实性。“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的结合,使“机器人”逐渐摆脱“机械”、“机器”等形容人或事物不懂变通,没有情感的形容词:“阿尔法狗”拥有超强的学习能力,可以靠“自学”围棋规则战胜各大世界冠军;“索菲亚”可以解读表情、具有幽默感,当被主持人问到“是否开心”时能够机智作答:“跟聪明人在一起我总是开心的,何况这些聪明人恰好又有钱有势”②。在“机器人”与“人工智能”高度结合的时代,是否承认“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将成为数字化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行立法
(一)针对“机器人”的现行立法
“承认机器人的主体地位”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可以实现的“小目标”。然而现行立法并未体现该种趋势,沙特2017年10月25日宣布承认“索菲亚”成为沙特公民,却没有具体说明“索菲亚”这个机器人公民的权利义务,这样的承认顶多算个“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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