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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下出庭公诉应把握好的“六个关系”

2018-09-01徐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徐强

摘 要:实施以审判为主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关键问题在于证据裁判的要求,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收集、固定、保存、审查以及使用证据,以便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性。国家公诉人所承担的责任比较重大,这主要是由其所在的位置而决定的。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公诉人在出庭支持诉讼时应该掌握好与审判、侦查、辩护、被害人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审判;出庭公诉;侦查;辩护;证据;被害人

积极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确保司法的权威性、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求权利,这就需要公诉人有更高的能力。从目前检察官的实际工作分析可知,必须要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需要公诉人在出庭时要掌握好与审判、侦查、辩护、被害人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

一、把握好公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

公诉人必须要完全尊重以及支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具有的主导地位以及权威。要能够充分认识到审判是由犯罪嫌疑人至被告人、由被告人至罪犯之间转换过程中的最后的司法救济[1]。对犯罪嫌疑人由侦查至审查抓捕、由补充侦查再至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虽然一直在对证据进行修复以及完善,但是不能否认庭审是对证据缺陷进行弥补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审判人员必须要在庭审过程中有着绝对的主导性以及中立性,而且应该要求证据具有合法性以及完整性,其不但是一种责任,还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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