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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2018-09-01卢梦佼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就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但该排除规则在设计和构建时仍有一定的缺陷,如何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完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制度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重复性供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重复性供述概述

司法实践中,为了固定被告人的供述,侦查人员往往会在侦查阶段进行多次讯问,导致了多分供述具有一定的重复性。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是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之后因受到刑讯逼供影响而作出与之前相同的供述,则为重复性供述,也成“重复性自白”。

重复性供述与刑讯直接逼取的供述内容上有一定的重合,但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是指关键的事实内容相当,重复性供述的内容可以对第一次刑讯逼供的供述进行细节补充、核实固定。

二、重复性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对于“重复性供述”是否应当予以排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很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讯逼供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影响,由于处于恐惧而作出重复性供述,主张只要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后续的重复性供述均应排除。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排除重复性供述,主要出自实务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讯问中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不应当认为是刑讯逼供的派生证据,主张一次一排,不能重复评价刑讯逼供的行为,否则将不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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